地下食品加工“黑作坊”产量惊人,且容易形成灰色产销链条,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又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搜集难、完全根除难三难。这是记者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采访时了解到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建立小作坊集中加工场,促使有条件的“黑作坊”由非法经营转化为合法经营,遏制无证照经营户数的增长。同时,将食品安全纳入对社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社区属地管理职责。
“黑作坊”产量惊人
记者在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0年以来,仅东莞二区检就办理地下食品“黑作坊”犯罪案件14件22人,食品“黑作坊”的产品主要集中于肉类、粉面、食盐三种类型。
“我们都知道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试剂是有毒的,但加一点颜色会好看……”被告人阿霞在法庭上供述。
2012年2月至4月,阿霞伙同其丈夫阿银、妹夫老五在东莞市 长安 镇一出租屋经营地下食品加工作坊,生产、销售鸭头、鸭颈、鸭翅、鸭掌、烧卖、牛筋、豆皮、豆制品、海带等麻辣串。在加工肉食品时,阿霞等人将亚硝酸钠试剂添加在食品中,使肉食品看上去颜色鲜亮。同年4月,公安机关与综合执法、食品监督等部门在一次联合执法时查获该地下作坊。经鉴定,查获的鸭头、牛筋、烧卖中的亚硝酸钠含量均不合格。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地下“黑作坊”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巨大,流入市场后严重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据东莞二区检统计,该院查办的14件案件中,涉及“毒腊肉”、“毒鸭肉”、“毒肠粉”、假盐等共计578吨,其中,涉及“毒腊肉”、“毒腊肠”、“毒鸭肉”共计27吨、“毒肠粉”、“毒河粉”共计330吨、假盐181吨。
“我们是搞批发的,生意最好的一天也就是卖出3000多斤。”生产“毒肠粉”的被告人黄某供述。
从2010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在东莞市长安镇开了一家肠粉店,专门经营肠粉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2月,黄某雇佣了小勤为该店员工,由小勤负责生产肠粉,黄某本人负责销售。在生产经营中,小勤根据黄某教授的生产肠粉的方法,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等国家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添加剂。2011年6月,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 法人 员对肠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肠粉1000多公斤及生产原料、添加剂一批(硼砂75公斤、连二亚 硫酸 钠30公斤、烧鸭油250公斤、工业盐230公斤)。至案发时,该肠粉店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销售额共计24万多元。
多销往工厂食堂
在东莞二区检办理的食品“黑作坊”案件中,涉案“黑作坊”的规模都不大,多为雇佣几名“农民工”负责日常加工。每个“黑作坊”只负责整个食品加工的一个环节。所聘员工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低、法律意识低,缺乏必要的卫生意识、诚信意识、质量安全意识。
“加工厂共有员工4人,除了我和阿强外,还有两名男子……我们都没有什么文化,不知道这是犯法的。”负责制作“毒腊肉”的被告人阿夏在法庭上说。
自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阿夏、阿强受聘于老叶、阿怀,在东莞市厚街镇新围村一出租屋加工生产食用腊肉。
记者注意到,这些隐藏于城市中的“黑作坊”,利用辖区内便捷的交通、低廉的采购成本、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旺盛的市场需求等多重优势长期生产,并通过低价吸引周边的菜市场、小食店、工厂食堂等结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一条固定的食品灰色产销链。而这些工厂食堂、小食店等购买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和“黑作坊”形成攻守同盟,不愿举报。
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8月租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的两处出租屋作为生产厂房,用于生产假冒 金龙 鱼牌的食用油,并将该食用油销往樟木头镇、大岭山镇等镇区。
201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前述两处生产厂房共查获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一批、假冒的金龙鱼包装桶5300个、标签5000个、瓶盖5100个等物品一批。2011年8月至10月间,徐某将价值约10万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樟木头镇一粮油店;将价值41946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大岭山镇一粮油店;将价值约66150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黄江镇一粮油店。
徐某供述说:“添加了香精和色素之后,油的香味和颜色就会和正牌的‘金龙鱼花生油’很相似……这些食用油主要销往东莞市的大朗、樟木头、黄江、大岭山4个镇的粮油店。”
案发后,徐某等5人分别被法院判处7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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