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刑事
■ 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 食品安全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
长三角地区一家涉嫌将地沟油加工成食用油的工厂被查处。
张泽红 制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于5月4日起施行。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即时传递发布会的信息。
明确相关罪名量刑标准
《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此外,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
恶性食品安全犯罪多发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食品犯罪认定难度增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节节上升,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224%。这还是法院受理案件和审结案件的数字,如果再去从公安执法机关、侦查机关了解数字,可能更为惊人。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所以这种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以前按照大家理解的就是在食品中掺入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现在已经发展到了采取技术手段,从有毒有害的物质中提取出一些好像能够蒙哄过关的食品、能够规避一些质检部门质检手段的食品来。
再有就是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再比如说,食品的滥用添加剂问题,现在不仅在食品的加工环节,而且已经在食品和 农产品 的生产、流通、贮存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办法严密刑事法网,就会让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就会让他们容易得逞。
另外,食品安全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跨地区作案明显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所以综合考虑,必须加大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力度,然后形成合力来打击犯罪。
解读“司法解释”
非法产销三聚氰胺、瘦肉精 定罪“非法经营”
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举例说明: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明确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
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
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确立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一般应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定罪处罚的原则,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不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适用刑法有关其他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考虑到食品企业中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