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上午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 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据了解,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
法院释疑
没证据证明 被害人向五人卖淫
李某某案件昨天上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二审中的五个焦点问题,包括是否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案唯一依据、没证据证明被害人主动自愿与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5人卖淫等。
焦点 未发现精斑仍可认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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