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买卖双方订立阴阳合同
房地产中介六种居间行为待规范
□ 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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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样即抽取的近两年审结的15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以未妥当履行义务为由向中介机构提出权利主张的,及当事人虽未向中介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但法院确认居间服务存在瑕疵的案件共计91件,占抽样案件总数的60.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詹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院近日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诚信状况进行了调研。调研认为,目前中介机构的不规范居间行为主要有六种类型:
一是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导致双方因房屋不符合预期产生争议。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后了解到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
二是合同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困境。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充分协商;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责任心不强,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急于促成交易,对争议事项采取回避态度,为日后争端埋下隐患。
三是对于房屋性质未尽审查与提示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普通购房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及政策知识,往往不能正确认识房屋的法律性质以及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而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四是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或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不严,出现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的情况,引发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
五是怂恿买卖双方订立阴阳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这种操作方式规避了税收监管,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违约方当事人往往以此为由抗辩合同无效。
六是协助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买受人虚构条件和证明,逃避限购政策的规制。中介机构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而且很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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