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为难
实在有损社会公德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远在随州的庞某。电话中,他仍称“协议书写出了错误”。他坦承,这么做,就是为了为难一下对方。当问及硬币来源时,庞某表示,这些硬币都是他专门从银行换取的,自己不会为了一点小事犯法。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表示,被执行人故意选择以全部一角钱硬币的方式支付执行款,不仅损害了判决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一方的利益,也有损社会公德。如果是故意为之,就是违法行为。即便双方在执行中没有约定支付方式,权利人仍有权要求给付一方以合理方式支付,否则可以拒绝接受。如果发现假币,还可能被追究责任。
同时,吴律师表示,作为银行来说,兑换货币是其公开的基本职能中的重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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