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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胜诉获10倍赔偿 打假人:才1000多元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4/06/22 19:06:49 ● 互联网 ● 访问: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沈先生在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终审被判获得10倍赔偿。据了解,此案是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将“知假买假”认定为消费者的案例。法院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驳回了超市的上诉。

  一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超市以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依照新司法解释首度认定职业打假人亦为消费者,驳回了超市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的判决。

   案情

  知假买假要求超市10倍赔偿 获法院支持

  2012年12月3日,沈先生在 永辉超市 购买了15瓶“ 燕京啤酒 ”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但全是过期食品。为此,沈先生要求被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10倍赔偿。

  一审时,永辉超市辩称,沈先生明知道商品过期还主动购买,不属于“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一审法院判决永辉超市承担10倍赔偿责任。判决后,永辉公司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与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无关。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做出的10倍赔偿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法司法解释知假买假者属消费者

  据该案法官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认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本案中,沈先生在超市购买食品,即可认定为消费者。作为食品经营一方的永辉商业公司和永辉马家堡分公司,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危险,应承担责任。

  沈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

   对话

  “打假人”:10倍赔偿才不过1000多元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打假人”沈先生。对于称他为“职业打假人”,沈先生并没有否认,但他表示,打假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轻松,人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打假背后的意义。对于自己目前的职业,沈先生称不方便透露。

  北青报:判决书上显示您的职业是“无业”,您是“职业打假人”吗?

  沈先生:我觉得“职业打假人”的意义有点复杂,社会对这个职业的争论也比较多。

  北青报:您事先了解法院确认知假买假者也属于消费者的法律规定吗?

  沈先生:了解。我请不起律师,所以会自己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自己辩护。

  北青报:之前您也有过同类的几次诉讼,您对职业打假怎么看?

  沈先生:我觉得大家应该多关注的是“打假”背后的意义,而不是过度在意“职业打假”。这个案子我获得了10倍赔偿才不过1000多元,但从一审到二审已经长达半年之久,这之间我花费的精力和成本,已经远远超过我获得的赔偿了。消费者是弱者,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也算一种意义吧。

  文/ 孔德婧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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