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7日电因租赁车位于本月底到期,昨日上午,家住北京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的赵女士像往年一样按期前往物业续费,却被告知今年必须提前近两个月交清下一年度物业费,才能办理车位续租手续。“我每年的物业费都按时如数交清,但今年物业把车位续租和物业费捆绑处理,要我提前将近两个月交物业费,这种强迫行为是违法的,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不满“捆绑收费”的赵女士向本网记者投诉。
据悉,远洋山水小区车位续租人员告诉赵女士,因为一些业主拖欠物业费,所以今年要通过车位续租“卡”一下。这个办事人员承认赵女士家历年没有拖欠物业费的不良记录,但他说,反正迟早都要交物业费,今年规定就这样,必须先交物业费再办理车位续租,要是不接受可以去投诉。
赵女士向本网记者出示了去年她家的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物业收据,缴费时段列明了从2013年9月15日到2014年9月14日。也就是说,赵女士7月16日办理车位续租被拒,物业要求先交物业费,提前了将近两个月。在她提供的远洋物业《停车场车位使用合同》中并无与物业费相关联的条款,而物业明示的车位租赁费缴纳流程上也未见相关“捆绑收费”规定。
本网记者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士后知悉,物业管理行为与其他行为是不同领域的服务行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车位租赁合同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服务合同,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物业费和车位租赁费不能套用同一个法律关系。业主欠物业费属于合同纠纷,如果业主不交,就违反了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而车位续租是另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不应当将“缴纳物业费”与“租赁车位”两者捆绑在一起,如果物业公司以收取“物业费”为条件向业主施加压力“捆绑收费”,这种做法不合法。赵女士被要求提前近两月交物业费,更是欠妥,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赵女士认为,对于部分业主的恶意欠费,物业公司理应使用合法手段维权,但不能损害正常履约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想方设法收物业费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为了工作便利而违法行事,不但达不到效果,还不利于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买这个楼盘是看中远洋系地产品牌正、有保障,这些年从未拖欠物业费,想不到今年被提前近两个月逼缴,这种做法又违法又伤感情,急功近利,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她说。
物业企业服务管理问题向为业主投诉焦点,鉴于目前国内一些物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捆绑收费”现象,因此导致物业和业主矛盾激化,彻底解决此类纠纷的关窍何在?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中新网房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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