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 汪文品)上海福喜“臭肉门”成为近日舆论诟病的焦点,随着麦当劳 [ ] 、必胜客 [ ] 等国际知名快餐企业被卷入,这一事件仍在“发酵”中。
7月22日,上海食药监局通报,初步查明,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德克士、7-11等连锁企业及中外运普菲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上海昌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使用了福喜公司的产品,目前已封存相关产品总计约100吨。“臭肉门”事件和涉事企业备受谴责的同时,如何追讨相关企业的责任、消费者如何追偿损失也备受关注。新华网记者就此连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福喜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据悉,初步调查表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目前查实5批次问题产品,涉及麦乐鸡、迷你小牛排、烟熏风味肉饼、猪肉饼,共5108箱。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耿军表示,福喜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规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根据损害后果,福喜公司及其负责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7月21日晚间,处于舆论漩涡的福喜集团发布声明称,已经成立调查小组,管理层相信,“本次事件是一起个体事件,集团愿为整个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发现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并非某个人的行为,而是公司有组织的一个安排,所以我们初步暂定这么一个结论。对于这些所谓的过期食品的处置,公司有一套相应的制度,有相应的记录,所谓的制度也好、记录也好,都是与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上海福喜质量部经理在被约谈时也曾明确表示,对于过期原料的使用,公司多年来的政策一贯如此,且“问题操作”由高层指使,并称至少厂长以上的同意才能实施。
此次曝光的福喜公司并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而是作为诸多大型连锁餐饮企业的供货商,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是否就无需向消费者赔偿了呢?事实并非如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上海福喜索赔,也可以向销售产品的餐厅索赔,但索赔仅仅是“理论层面的维权”,真正、实施索赔取证面临较多困难,个体维权成本很高。他建议通过消费者协会以公益诉讼的途径索赔。
“对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民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之前,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受损害后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继续非法获利,这在食品领域现象尤为严重。有了公益诉讼,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经营者不能因为消费者维权难而减轻,或者免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邱宝昌这样分析。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 [ ] 也表示,在食品领域,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机制极不健全,受到损害的个体消费者无法获得快速而公道的赔偿。
■销售公司责任: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据上海食药监局22日通报,已紧急约谈22家下游食品流通和快餐连锁企业。麦当劳、必胜客等企业如果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同样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而麦当劳、必胜客等销售公司若明知是不合格食品原料仍进行加工销售的,应同福喜公司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福喜“臭肉门”曝光后,各方更关心的是这家公司的产品有多少被下架 、封存。记者获悉,全国各地的食药监局也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上百吨的原料产品被封存,这些原料均由上海福喜公司提供。
专家建议,对于目前已经曝光的福喜公司的下游经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连锁餐饮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 [ ] 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以避免对消费者损害后果的扩大。
与此同时,各家公司的道歉声明纷至沓来。记者发现,几乎每次在遭遇“丑闻”曝光后,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巨头大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 或其他渠道表达歉意,并展示自查及接受检查的决心。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还是一次又一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道歉声明中,洋快餐企业都将食品安全问题称为“个别事件”。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这一方面凸显了洋快餐的顾客信任度在下降,诚信危机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也表明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显得更为重要。
到记者截稿之前,关于如何赔偿食用过问题产品的消费者,企业还没有给出官方的回应。
■监管追问: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渠道需畅通
尽管我国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上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但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数据显示,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366件,审结2082件,生效判决人数2647人,超过2012年全年受理1235件、审结1105件、生效判决1512人的历史最高记录。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无法实现24小时实时监督企业,所以必须设计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要明确监管机制及各项职能;加大举报的奖励机制;畅通诉讼渠道,降低诉讼成本,支持消费公益诉讼。”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有着十几年经验的邱宝昌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政府食品安全部门、消费者组织要加大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共治中作用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培养消费者食品维权的能力,发现不安全的食品及时投诉和举报,教育消费者对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要“零容忍”。今年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七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就着重强调了消费者的维权教育问题。
据报道,福喜“臭肉门”事件的爆料人是上海福喜公司的一名前员工,他在福喜工作期间就发现了诸多问题,也向上级主管反映过,但并没什么效果。如何从机制上鼓励更多知情人提供线索,从而遏制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监管下一步需重视的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多位受访专家向新华网记者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一定要畅通消费者的举报渠道,让食品安全的全民监管畅通无阻。以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法律威慑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是各界高度期盼的。对于洋快餐供应链条上的“过期疑云”,人们期待监管部门能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人们更期待明天吃进口的食品能够真正安全。
■他山之石:国外设惩罚性赔偿震慑违法者
英国的《食品安全法》十分严厉,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内监禁。如果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受损的,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当局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2006年,英格兰一家餐馆被一位40多岁的妇女告上法庭,原因是这位妇女早前同家人在餐馆就餐时,吃了一些带羊肉的菜而出现过敏,并引发其他病症,导致她半年内不得不在家中休养。最后,这家餐馆被罚45万英镑,饭店也因无力负担这笔巨额罚金而宣布倒闭。
法国是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造成社会恐慌,促使法国更加注重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在韩国,凡卖有毒食品者10年内禁止营业。韩国政府设立举报电话,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被证实,举报人可以获得高额奖金。同时,韩国政府还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为“保健犯罪”,并且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美国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食品安全,其震慑作用很大。美国每年大约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美国历史上也曾有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结果被举报后受到重罚,只得关门。所以,无论是商家还是老板,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在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 农产品 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
■背景知识: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首次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的消保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权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消保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公益诉讼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协会免费替消费者打官司。这不仅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而且消费者协会并不从中分享任何利益;二是消费者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