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纳)周先生在一家环保投资公司干了两年锅炉清理工后,患上尘肺病二期,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人民币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法院一审支持了周先生诉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患尘肺病索赔7万胜诉
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在2006年6月25日入职被告某环保公司,先后在该公司做锅炉清理工、保安员。2012年,原告因患疑似职业病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在2012年8月2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公司担任锅炉清理工两年间,患上职业病。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上诉人某环保公司认为,周先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周先生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司的过错,并且原告在1992年至2006年入职被告公司前,一直从事尘肺病高发的行业和岗位,因此导致原告患尘肺病的原因不止是原告在被告工作的两年中而直接导致。职业病往往是长期处于恶劣的劳动环境中造成的,要求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减轻或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
周先生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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