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鲁畅)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法庭了解到,该庭日前审结一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因销售返修保时捷卡宴汽车,未尽到交付全新车义务构成欺诈,被判直接赔偿消费者一倍车价共计113万元。
据介绍,家住河北的袁先生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2013年8月签订了买卖合同,以总价113万元购买保时捷卡宴汽车一辆。9月底,袁先生在进行车辆保养时发现该车售前进行过维修,于是以该汽车销售公司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车款。
法庭一审经审理后查明,涉诉的保时捷汽车确于2013年5月在厦门进行过多处维修。一审认定袁先生购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到交付全新车辆的义务,构成欺诈。鉴于起诉时车辆已经交付,使用较长时间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宜解除合同并退车。法庭一审判决由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直接赔偿袁某11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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