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零元餐”团购惹官司
■ 刘文新
“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这是美团网 [ ] 推送的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重庆消费者蒋鹏、文亚飞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500份团购套餐的消费券。
订购500份零元团购券
蒋鹏告诉记者,他跟好友文亚飞喜欢在网上团购。今年7月16日零点,两人浏览手机时意外发现,美团网正在推送一款0元抢购价值522元、适合6-8人就餐的套餐,有效期至9月15日。
考虑到当时有宴请计划,两人决定团购60份。文亚飞用手机登录美团网账号,成功签订了订单。“买好后发现还有货,就试试看还能不能买。”文亚飞说,这一试,他们又订购了440份。
第二天,蒋、文二人相约朋友一起前往金易酒楼消费,当时团购券验证成功,酒楼经理胡国庆却称没有在美团网发布0元团购活动,是美团网把信息搞错了,让他们自行与美团网联系解决。
事后,蒋、文二人多次打电话到美团网要求履行义务,对方一直表示0元抢购是工作失误,他们购买的500份团购券不能履约。但美团网表示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并删除了网上的订单信息。
蒋、文二人非常气愤,最终由蒋鹏出面,以原告身份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恶意购买还是忽悠消费
蒋鹏诉称,美团网在评估了商业价值与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自愿在网上以0元价格销售餐券,且与消费者形成了合约,就有责任履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美团网却称操作失误,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辩称,原告是恶意购买,不应受法律保护。另外,原告无法证明其主体适格,美团网并非实名制注册,无法确定原告是团购账号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师称,美团网作为一个平台,经酒楼授权促销,价值522元的6-8人套餐的团购价实际为268元/份,价格标为0元并非人为所致。团购是从7月16日0时开始,被告方于团购开始21分钟发现错误,并第一时间作了下线处理。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从268元降为0元,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同时原告方有恶意购买的行为。在两个月消费时间内,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用消费券,那在两个月内也只能消费180份,这种恶意购买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美团网的用户协议,美团网有权单方变更消费,也可以退款并解除合同。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辩 毕便是举证阶段。此时,法庭上风云突变,被告委托代理人质疑坐在原告席上的蒋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听到对方质疑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蒋鹏从旁听席文亚飞手中拿来一部手机,相继举证手机及配套号码、团购券购买时的网页截图、购买成功手机收到的短信及验证码。
不料,被告方代理人称这几组证据无法证明蒋鹏就是手机的所有者,也就无法证明其是美团网账号、短信、验证码的合法所有者。
主审法官对团购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现场勘验,确定非原告蒋鹏所有。原来,购买团购券的手机是文亚飞所有,由于文亚飞较忙,他俩便商议由蒋鹏上庭答辩。但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委托代理文书,蒋鹏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于是,蒋鹏申请撤诉。不过,蒋鹏和文亚飞同时表示,将在近日重新以文亚飞作为原告,再次起诉,“此前确实不了解诉讼主体适格的法律问题”。
公平与诚信冲突之争
“操作失误的理由十分牵强,美团网应担责。”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分析认为,消费者在团购网购买团购商品或服务,会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即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这起0元团购纠纷中,消费者在美团网上浏览到商家信息,就有理由相信美团网得到了商家的授权。商家在美团网的促销信息系要约行为,而消费者购买是承诺行为,购买成功后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可要求网站和商家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排除是商业炒作。”一名从事多年团购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团购网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各网站会策划出不少事件增加曝光率和点击率。“之前这种操作失误的事情很多,大多数团购网坚决不认账。遇到较真的,他们也会认账,但赔付的那些钱比起花钱做广告来更实惠。”“此案的焦点在于,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冲突。”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都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原则,但在本案中,这两个原则有冲突,需要有所取舍。“按照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价格应该在价值周围浮动,以低于价值过多的价格购买物品,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与此相对应的是诚信,买卖双方一旦形成约定,就要履行,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一方毁约,就违背了诚信原则。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诚信与公平的冲突,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会思考。”
这一本不该发生的纠纷该如何收场?本报将继续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