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原副区长吴锦明近日被广州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吴锦明共被认定受贿人民币66万元、购物卡两万元。
吴锦明是2013年夏季广州白云官场“地震”中落马的四位市管局级干部之一。另外三名市管局级干部分别是:白云区委原书记谷文耀、白云区政府原常务副区长钟向东、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这3人目前均已一审获刑。
检方此前指控吴锦明受贿110万余元,这其中包括吴锦明涉嫌在2007年至2012年间收受广东新濠畔集团董事长刘某龙40万元、美金3000元。受审时,吴锦明除对刘某龙的该人民币40万元、美金3000元辩称属于借款外,对其余指控均表示认罪。对于吴锦明的这一辩解,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为受贿。
广州市中院一审认定,吴锦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购物卡两万元,于是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董柳
(原标题:受贿68万元)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