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 今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在现在的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冤假错案有什么意义?”
对此,姜伟表示,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多措并举。这次《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举措。我国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诉讼制度比较 备。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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