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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地板被曝刺槐当金钢柚木卖 涉嫌侵权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4/10/31 09:10:25 ● 互联网 ● 访问:

   欧宝地板被曝刺槐当金钢柚木卖

   专家称以低档材质冒充高档材质售高价涉嫌侵权

  作者:赵中昊/文

  北京市工商局10月中旬发布的商品抽查检验公示稿显示,受检的实木地板品牌中,不合格产品的重灾区集中于标注的名称与实际材质不符,其中包括业内颇具知名度的欧宝地板,涉嫌以刺槐冒充金钢柚木。业内专家称,由于不同木材材质之间的价差颇大,一些地板品牌便以低档材质冒充高档材质,利用消费者对材质无法辨别的弱点,售卖高价,这种行为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欧宝地板刺槐标成金钢柚木

  10月中旬,北京市工商局发布《北京市工商局流通领域床垫、家具、实木地板类商品抽查检验公示稿》,木地板树种名称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名单(以下简称“不合格名单”)显示,标签标称与实际材种名称不符成为受检木地板品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其中因该原因不合格的企业包括颇具知名度的地板品牌欧宝。

  据不合格名单显示,标称商标为“欧宝”、规格为“910×123×18(mm)”、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欧宝板业有限公司”的一款(金钢柚木)实木地板因标签标称与实际材种名称不符登上质量黑榜。在“主要不合格项目或主要问题”一栏显示,欧宝地板受检产品实际材种名称为刺槐,但标签材种名称则为金钢柚木。

  10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来到位于十里河某家居卖场的欧宝地板专卖店,发现店内产品的价签已改成刺槐,但销售员在介绍刺槐产品时仍有意强调金钢柚木。在该店一款刺槐产品价签品名一栏标注着“刺槐”,但后面括号内却写着“俗称金钢柚木”。销售员称,这款产品就是刺槐,不是真正的金钢柚木,只是性能相当于金钢柚木,金钢柚木只是刺槐的学名。

  在欧宝地板官方网站的产品展示页面里,对于实木系列的介绍中,根本不见用刺槐标注的产品名,只见到用金钢柚木标注的产品。业内专家表示,这种现象存在“傍树种”之嫌,“刺槐这种材质很冷门,但柚木更出名、更值钱,因此厂家在介绍产品时更愿意倾向后者”。

  材质标称与实际不符成重灾区

  北京商报记者在不合格名单里发现,与欧宝地板以刺槐冒充金钢柚木情况类似的地板品牌颇多,标签标称与实际材种名称不符成为实木地板不合格的重灾区。

  不合格名单显示,标称商标为“米乐居”、规格为“910×120×18(mm)”、标称生产企业为“米乐居地板”的一款(龙凤檀)实木地板不合格原因是:实际材种名称为番龙眼,标签材种名称则为龙凤檀;标称商标为“实强”、规格为“760×125×18(mm)”、标称生产企业为“实强地板”的一款(紫檀)实木地板不合格原因是:实际材种名称为绿心樟,标签材种名称为紫檀;标称商标为“宗珗”、规格为“910×122×18(mm)”、标称生产企业为“北京森越林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一款(扑克拉)实木地板不合格原因是:实际材种名称为番龙眼,标签材种名称为扑克拉……

  北京商报记者查看相关资料发现,厂家标注材种与实际材种不符现象在业内早已有之,甚至引发过侵权案件。2009年底,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商品名单》显示,多数品牌存在木材名称与标识不符现象,如有的应是“古夷苏木”,却标注成“黑胡桃”;有的应是“崖豆木”,却标注成“库柯木”;有的应是“榄仁木”,却标注成“水红木”等。另据一位长期从事实木地板经营的业内人士透露,地板行业还出现过因材种标注问题导致消费者与厂家对簿公堂的事件,某商家一款产品上标签显示为“红檀”,但实际材种为“铁线子”,红檀好比铁线子材种的乳名,平时可以这么叫,但不能写在正式合同上,但销售员填写合同时就标注了红檀,引发了消费纠纷。

  材质冒充以售高价涉嫌侵权

  10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市场上实木地板品牌档次多元,材种数以百计,栎木、番龙眼、橡木、水曲柳、紫檀、花梨等主流材种及刺槐、绿芯樟等冷门材种充斥着市场,让消费者看得眼花缭乱。不同材质价格却相差悬殊,最便宜的每平方米100多元,最贵的则达到2000多元。业内人士表示,在这些材种里,有些花色相仿,但价值差距很大,消费者又很难直观辨别,这就可能为厂商在销售过程中以低档材质冒充高档材质售高价留下可乘之机。

  中国家居建材装饰协会秘书长胡中信表示,实木地板厂商错标材种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厂商故意为之。由于它的树种很一般,或者是比较偏的树种,因此通过“傍名牌”把价格抬高;第二种是厂家不知情、不专业才标错,定义材种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鉴定,一些企业不想花鉴定费,所以私自给材种下定义;第三种是代理商为之,如某品牌在某地区的一个专卖店经营者故意欺瞒消费者,与厂家定义的材种背道而驰。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错标材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以次充好,故意标错档次、隐瞒事实,就存在误导消费之嫌。“消费者在选购实木地板产品时最好让厂商在合同上标注详细规格型号及材种名称,不要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俗称开具合同,尽量要在正规市场购买,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中信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赵中昊/文 贾丛丛/漫画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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