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徐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并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
《意见》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
《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条件。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可由各地参照本意见设定。
据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介绍,关于四级法官资格的规定,是这次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的新做法。这说明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任职后,享有的审判权限和职级待遇也将高于目前的全国其他中级法院。
《意见》还对知识产权法院相关人员的评审、考查、任命等工作进行了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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