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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或成最后一名集资诈骗死刑犯 曾揽资34亿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4/11/03 20:11:43 ● 互联网 ● 访问:

  早在200多年前,世界死刑废除之父——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就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项死刑罪名,再次引发学界对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呼声。穿过“曾成杰案”和“吴英案”引发的争议的喧嚣,再次审视官方和民间对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的努力,能够看到当下对生命、道义和正义的态度。

  本报深度记者 寇润涛

  最后的“集资诈骗死刑犯”?

  10月28日,各大主流媒体几乎被同一条新闻占据: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

  尽管这只是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的9项死刑罪名之一,但却比其他罪名更能扬起舆论。

  这也使得曾珊这个在 中自称“新闻当事人”的女孩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年前,曾珊的父亲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根据判决书显示,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非法集资总额达34.52亿元。

  翻看着自己的网络博客,回忆渐渐涌上曾珊的心头。2012年5月底,曾珊写下第一篇“救父日记”:我拖着沉沉的行李箱踏上了北上的火车,开始了救父之路。当时,曾成杰的案件已经到了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从长沙到北京,曾珊当时通过多方渠道联系知名人士、媒体,希望能够获得帮助支持。

  曾珊到达北京几天后的2012年6月6日,学者何兵、徐昕、贺卫方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作学术报告。得知这一消息后,曾珊提前赶到现场,待讲座结束,冲上前将材料递给了徐昕。

  两天后,徐昕发了一条 :“看了曾成杰女儿的材料,是否如律师辩护的无罪尚有争议,但个人观点,罪不至死,人命关天,请高法审慎。”

  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外出讲课,曾珊事先未联系任何人,自己跑到会场,请他在“不要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呼吁书”上签字。

  这个呼吁书是曾珊打算寄给最高法的,易延友第一个签下了名字,“这类经济案子本就不应该判死刑。”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告诉齐鲁晚报记者,在公开报道中,曾成杰是在“吴英案”后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执行死刑的,如果这次刑法修正案通过,曾成杰有可能就是最后一个“集资诈骗罪死刑犯”。

  死刑经不起道德检验

  在曾珊四处联系法律学者之前,王少光也不断搜集专家论证、打探消息。

  2012年5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接受了“曾成杰案”的咨询论证申请,这是由王少光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请的。

  委员会邀请了高铭暄、周道鸾、赵秉志、陈兴良等六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就“曾成杰案”作出了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几天后,王少光与负责曾成杰死刑复核案的最高法法官康瑛见了面,并将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交给了康瑛。

  意见书结论的最后一句话表明了专家们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态度:司法机关对金融违规而出现的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应当慎之又慎。

  在法学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以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为代表的一批刑法专家就呼吁逐步减少、废除死刑。

  1996年底,高铭暄在一次会议上就将要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发言,建议削减死刑规定。他认为,对于非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应适用死刑。

  高铭暄的弟子、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如今已是刑法界的权威专家。

  邱兴隆第一次在公共场合明确表态废除死刑是在2000年3月,当时,他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邀请,在北京大学做了一场题为“死刑的德性”的讲座。

  邱兴隆得出的结论是:“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应该废除。”

  但王少光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和曾珊寄出的带有学者、律师签名的呼吁书,最终都没有回音。

  2013年7月6日,在一场曾成杰死刑案研讨会上,徐昕、易延友等学者建议,律师要抓紧时间提交一些有颠覆性、有杀伤力的证据。

  6天后,曾成杰被执行枪决。

  “吴英案”的标本意义

  同样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缓的吴英则“庆幸”了许多。

  从2007年吴英被捕之后,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便停下所有工作,一心扑到“吴英案”上。当年,在吴永正租住的房子里,案件材料被分成和床等高的三摞,整齐码放。

  不过,吴永正早已把“吴英案”的材料牢记。

  吴英被法院认定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2012年1月18日,吴英二审判死,吴永正一夜未眠,他在 上写道:“再过三天就是春节,回想起庭上宣判时我女儿频频回头用无声的口型叫着爸爸,望着女儿消瘦的身子,我不禁老泪纵横。”

  “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也引发全国经济界、法律界的广泛讨论,牵动不同群体的神经。有关生死的争论角度,从对法理的分析到民间金融的规范和松绑,甚至延伸到金融体制改革。

  2012年2月4日,在第十二届中国企业家论坛开幕演讲最后,经济学家张维迎说:“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现在却没有一个‘邓小平’保护吴英。”

  张维迎的发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参会嘉宾集体发出了拯救吴英的声音,在场的许多企业家通过 发布。一时,数以千万计的网友开始关注“吴英案”。

  两天后,新华社连续发表了两篇稿件:《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与《“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

  2月6日、7日,北京连续举行了两场100多人参加的“吴英案”研讨会。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直言:“杀吴英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挑战。”

  有着“法律界良心”之称的律师张思之也呼吁:“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不要判死刑,哪怕判个死缓留有余地也好办,“为什么判死刑?这个案件民愤也没有,不是说不判死刑对社会没有交代,恰恰这个案子民意是同情她的。控辩双方认识差距这么大,杀人不要太急。”

  中国刑诉法泰斗陈光中更是在会上疾呼:“下一次要取消的死刑罪名,首当其冲就应是集资诈骗罪。”

  吴永正也被邀请参加各种研讨会和电视节目录制,说着相似的话,见证一轮又一轮的观点交锋。

  被夸大的死刑威慑力

  徐昕在新浪 发起“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的投票,共19000多人参与,94%的人选择“罪不至死”。

  但“吴英案”一审、二审的法律裁定却与一边倒的社会舆论大相径庭。

  2012年2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但除了否认行政干预外,基本停留在判决书的表述上。“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认为:“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说起这样的解释,接受齐鲁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直推动中国死刑废除、被称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的刑辩律师孙中伟摇了摇头。

  以死刑辩护为主业的孙中伟告诉齐鲁晚报记者,这是一个观念问题,不能因为考虑到受害人人数众多就一律要判处死刑,“如果这样的话,很多罪行较轻的案件都可以判处死刑,发生在农村的大量盗窃案件特别是盗窃耕牛案件,受害人数更多,不能因为这些案件发案率高,就一定要判处死刑。”

  孙中伟认为,人们常常不当地夸大了死刑的威慑力,认为死刑从根本上剥夺了被告人的生命,使其丧失了再犯罪的能力。

  “然而,对于管理者来说,死刑是一种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管理与治理手段,人们喜欢用这个工具。”孙中伟说,对于公众来说,死刑没有降临到自己或家人身上时,错误地认为死刑永远与自己无关,错误地认为扩大适用死刑对自己有利。

  浙江高院对“吴英案”作出回应仅过了十天,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就将主题定为“聚焦吴英案的罪与罚”。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会上作了题为《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应该废止》的发言。

  卢建平透露说:“在刑法修正案(八)的酝酿过程中,有关部门曾考虑过集资诈骗罪死刑废止问题,学术界也竭力主张将集资诈骗罪死刑一并废除,最终还是因为公众舆论和决策层的缘故而未能如愿,使集资诈骗罪成为诈骗类犯罪的死刑孤岛。”

  早在十多年前,为了倡议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曾发表过一系列文章,其中,卢建平和他的博士生叶良芳所写的一篇文章就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质疑”。

  “当时,我们的观点是,对集资诈骗罪不宜适用死刑。”卢建平说,十多年过去了,集资诈骗犯罪高发的势头依旧,司法实践中对实施集资诈骗罪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不时发生,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扩大化趋势。“我们认为,应该修正十年前的观点,主张立即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死刑,或者退而求其次,在司法上立即停止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

  对于集资诈骗等非直接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经济犯罪,“彻底废除死刑”成了多数学者、专家的呼声。“这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种伦理觉醒,是一种社会进步。”卢建平说。

  最终,最高法经复核后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裁定发回重审。

  2012年5月21日,吴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年死缓期满后,吴英被减刑为无期徒刑。

  “走一步比不走要强”

  如今,中央高层也注意到这股来自民间的呼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签署议案,向全国人大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姜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处以死刑的规定极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问题尚且存在巨大的分歧与争议,“如果适用了死刑,日后发现定罪有误,很难有补救措施。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制度之殇,应当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 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

  孙中伟认为,不断出现的死刑错案让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下降,死刑的错误在理论上不可能 全避免,只有尽可能减少。即使只是万分之一的死刑错案率,一旦落到个人身上,就转化为100%的悲剧。而死刑在实践中常常还被不当地扩张适用和滥用。

  孙中伟接手过不少经济犯罪死刑案件,对经济犯罪死刑有着更深切的感受。

  他认为,对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判处死刑,等于将生命和金钱直接划上了等号。实际上,再多的金钱也不可能与生命相等,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经济犯罪一定是被最先废除的。”孙中伟说,在死刑问题上,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比减少死刑罪名更重要,也更有意义。

  多年来,邱兴隆一直在倡议和推动废除死刑。邱兴隆知道,面对人文精神、信仰基础、立法导向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他提出的立即废止死刑的主张不可能为官方和普通民众接受,“瞄准天上的星星总比瞄准树梢上的鸟要打得高,我提出走两步你走一步,总比我提出走一步你不走要强得多。”

(原标题:死刑去留间)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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