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专家提出,法律体系构成部分中有违宪法精神的都应当修改或废止。同时,要强化违宪纠错机制,禁止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
在中国法学会11月2日召开的“学习和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表示,要 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直接或间接依据制定,不能与宪法精神相抵触。
张鸣起认为,就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而言,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 善、备案审查力度不够等问题。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多是采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方式解决,效果不佳。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突出。
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必须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违宪纠错机制,应当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规范审查范围。通过备案审查依法撤销或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建言献策
地方红头文件违宪应撤销
同时,要禁止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所谓“红头文件”,避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维护法治的统一。有关备案审查制度宪法已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实施中目前的依据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强,应将其提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纠错机制的刚性要求。
再有,目前宪法解释权基本虚置。有关宪法的解释,宪法和立法法都有规定,但宪法条文从来未做过具体的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是否要有更大作为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原标题:地方红头文件需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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