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意见》指出,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输血”和“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
《意见》明确,要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灾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意见》提出了财税、金融、土地、生态、产业等九大类政策。一是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干给地方。二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关税等10多个税种。三是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是支持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信贷投放,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五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特殊供地方式,降低地价,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加快用地审批,加大土地整治,实行特殊林地政策。六是加大就业援助,保障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力度,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七是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恢复特色产业,提高农机购置补助比例,支持云南省将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八是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政策支持,实行公益林补偿。九是加大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力度,支持重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云南省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会同云南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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