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揭秘处置方式—— 尽量折现缴国库
流向赃款、赃物多数拍卖折现上缴国库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既可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部分财产,也可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时,往往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一般来说,在庭审阶段,检方会列出被告人所涉及的财产项目,而在判决书中,对于个人全部财产究竟是多少,却很少提及。如去年6月,刘志军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根据检方起诉书上显示,因被告人刘志军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美元20余万、另有不菲的欧元、港元、加元、股票、酒店股份、房产、汽车等物品。而法院在宣判时,仅提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却没有提到具体数字。
对于追缴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对涉贪官员的查处,有其特殊性。赃款赃物经过移交后,最终由法院上缴国库。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补充表示,对贪官的财产可以拍卖,也可捐到博物馆,供人参观。
案例厦门红楼如今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如1999年名噪一时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曝光后,也使远华集团的总部“红楼”声名鹊起。它为一幢七层小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华光路。是远华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1996年斥资1.4亿元建成的,内部设施豪华奢靡,各个楼层有不同的分工职能。是赖昌星集团疯狂策划走私、拉拢腐蚀干部的主要场所,当年能够在红楼进出的都是有头有脸的领导干部。
公开资料显示,厦门远华案发生后,红楼被作为反腐倡廉的反面教材在2001年时对外开放,接受各级部门有组织的参观。2004年,厦门市政府出资购买红楼,产权归政府。随后,红楼交由厦门市总工会使用。2013年,红楼被辟为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昨天下午,厦门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法晚记者确认了这一现状,红楼已经由厦门市政府出资购买,产权归市政府,目前市职工服务中心在红楼内办公。据了解,市职工服务中心是在原厦门市职工技术交流站、厦门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和厦门市职工帮扶中心三家单位基础上建立的,归属于厦门市总工会。主要的职能是对职工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职工技能培训等方面。
厦门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市职工服务中心的确是在红楼内办公,是由政府交由总工会无偿使用的,并没有涉及使用期限和租金的问题。
最高检办公厅统计处检察员芦庆辉曾发表文章,探讨“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从哪里来,最终又到哪里去”。他认为,“挽回经济损失”追缴的赃款、赃物是反映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成效的指标之一。这一指标只反映追缴的赃款、赃物和没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额,没有反映检察院在办案中处理赃款赃物的全部过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目前我国对于贪官赃款赃物的处理分为上缴国库和返还受害人。上缴国库就意味着财物是非法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陈春龙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是有这样的情况,但一般来说是上缴国库。“国有企业的人贪污了单位的钱,单位也有责任,所以赃款赃物收回来上缴国库的情况多,返还被害单位的并不多。”
程序公、检逐层移交最终由法院上缴
查处涉贪官员,需要公、检、法机关联合作战。赃款赃物也需要逐层移交。陈春龙同时也表示,在具体的操作中,公安、检察院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不一定能将犯罪嫌疑人“财产”按时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随案移交是没问题的,但是赃款赃物是否能 全地、彻底地、及时地移交,在司法过程中好像还有些困难。”
据了解,早在1965年,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
1986年,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一些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缴国库。
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陈春龙表示,关于涉案财物的随案移交,目前在制度上具体的规定还不太明确,应该要进一步落实。“反腐反贪本来就是因为这些人侵犯了人民和国家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及时上缴,归还给人民。因此,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细致和规范。”
没收赃款赃物不得挪用
每年究竟收缴多少赃款赃物?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国家没有公布统一的数据。彭新林表示,其实贪官涉及的赃款赃物数据不是难统计,只是有关部门没有公布。“一般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中会有涉及,最高检才能统计这个数据。”
据报道,2013年3月10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过去五年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表示,目前公布的数据可能小于实际的损失。
随着反腐败深入,追缴赃款赃物数额越来越大,部分司法机关为各自的部门利益不依法移送赃款赃物,办案机关在反腐侦查过程中扣押、没收赃款赃物,少数执法人员还挪用赃款赃物,甚至自己打领条冒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出现“腐败转移”的现象。
陈春龙表示,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执法人员有腐败、挪用等问题,还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当经费不足时很可能就会动用赃款赃物,建议应该增加办案人员的经费投入。
彭新林也表示,赃款赃物既然是被我国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了,就处于一种特殊的状态,是不能挪用的,侵吞将构成犯罪。彭新林建议,应该从多个层面入手去防范,比如,应 善信息系统,将赃款赃物逐一录入,可以实时查询,能更好地控制赃款被挪用、被冒领的现象,也是一种制度的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从加强对司法权力监督和制约的角度,应该公布赃款的去向。让老百姓知情,让社会公众知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且这也是制度需要 善的问题。
文/记者王婷婷实习生蔡月悦张莹制图/曲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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