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迟早要还的。”香港黑帮电影中的这句经典台词,是黑老大们最后的人生注解。在南都记者梳理统计的广州14年来审判的逾20个重要“黑帮”案件中,黑老大们的结局也多数是被科以重刑,无期、死缓者众,有两名黑老大甚至被判处死刑。
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也曾对2005年至2010年间广州发生的十宗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了实证研究,对打黑、防黑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溯源
猛龙过江 特区扫黑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门打开,曾一度在中国内地绝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悄然出现。1981年,深圳就发现有香港的14K、新义安等黑社会组织成员以强迫或拉拢为手段,吸收渔民和边民加入黑社会组织,并利用回乡探亲、访友、旅游等机会发展会员。
1982年深圳市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一度销声匿迹的“黑社会”一词再次出现在我国政府机构的文件之中。
“黑社会分子”一词被广泛使用,是在1983年中央发动的“严打”之后。至1997年,《刑法》经修订后,首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法律。如今,“打黑”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州市检察院的分析人员认为,社会的分层加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在城市,由于城乡差别、收入悬殊、竞争激烈等因素,部分外来人员被沉淀下来,形成了社会底层,快速致富的愿望,让他们极易自发组织形成犯罪团伙。在农村,多数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组织,区域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贿选等手段可以操控村组选举,获取非法利益。
铁腕
打黑加码 多方出击
针对涉黑犯罪,国家在立法层面一度取消了需要保护伞才能认定的门槛,客观上加大了打黑的力度。公安机关多年来采取“打早打小、冒头就打”的严厉刑事政策,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在增多,法院在量刑上依法从重的同时,也越来越强调铲断涉黑组织的经济基础,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立法:有无保护伞 不影响涉黑认定
2002年以前,认定涉黑要有4方面特征:即有稳定的组织,通过犯罪获取一定的经济实力,用暴力威胁手段欺压残害群众,还有一个是要有保护伞。
但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解释中,是否存在保护伞不再是涉黑组织认定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也可能构成涉黑。”律师丁一元称。当年周广龙的律师以没有保护伞为名进行辩护,结果人大常委会新的立法解释刚好出台,周广龙最终被认定涉黑。
严打:“黑帮”组织特征弱化
与早期的涉黑组织结构相对紧密,有明确的“黑老大”,有帮规相比,分析人士何剑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许多涉黑案件的组织特征非常不明显。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不会承认的”。非法控制特征则比较明显,很多涉黑组织对当地某个行业造成了事实上的垄断。
律师丁一元也认为,涉黑犯罪案件越来越少,这与公检法机关保持冒头就打的高压态势有关。
审判:侧重铲断经济基础
分析人士何剑称,现在法院在对涉黑组织及其犯罪的认定上,对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量刑上,因为罪名多,数罪并罚可能处罚会更重。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上越来越规范,强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侧重铲断涉黑组织的经济基础。当黑老大没有钱的时候,他也很难东山再起,死灰复燃。”
声音
检察官佘斌娜:程序合法性 愈加被重视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佘斌娜有着十年左右的公诉生涯,曾担任过多宗涉黑案件的公诉人。
“涉黑案件办理一直强调重调查、重证据原则,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佘斌娜称,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我们越来越重视,律师揪住程序合法性进行辩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以法院庭审为中心的办案模式逐渐被强化。“说实话,对检察官的挑战越来越多。”佘斌娜称,出庭支持涉黑案件公诉,检察官除了面临业务上的挑战,也面临体力的考验。法庭上,往往是三四名公诉人,面对辩方三四十名律师,“1比10,人数多,证据多,事实多,能开到我们体力透支”。
检察院分析人员: 善立法 严打保护伞
对于涉黑组织破坏村委会选举,对村事务进行控制以攫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检方建议在《刑法》修订中 善破坏选举罪的规定。同时,涉黑“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此类职务犯罪的打击,既要健全举报制度,也要规范职务犯罪查处机制。
另外,检方还建议构建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打击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洗钱行为。
(注:文中提及的“黑帮”,全称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市检统计的十宗涉黑案
2005年 简竹醒等35人
2008年 冯志希等14人
2008年 邓伟波等12人
2009年 李忠等41人
2009年 黎桂廷等34人
2010年 伍志坚等19人
2010年 殷卓波等19人
2010年 彭章云等17人
2010年 李国成等11人
2010年 张军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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