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11月26日电
“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国家卫计委今年1月下发通知,明确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此前已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而郑州陈女士按政策申请生二孩,却被告知须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对此,河南省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25日回应,计生部门已要求执行中不将退费作为发放准生证的前提条件,且正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联系,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的执行。
给陈女士带来障碍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一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河南计生部门政法处处长王立英说,这一条款并非针对“单独两孩”家庭,而是早在1990年条例首次出台时就已设定,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一直没动这一条。
王立英说,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计生条例时,并未就退费的规定作出修改。他说,为了执行国家政策又不违背地方法规,今年7月2日,河南计生部门专门下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明确发证和退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两回事,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
针对“退费”事件,河南省计生部门已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7月2日下发的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生育证发放,将发证和退费区别开来;二是积极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就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写出请示报告,根据新的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例进行解释或作出相应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徐兵表示,接到计生部门报告后,将尽快答复。
[相关规章]
■去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单独两孩”政策。
■今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 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份在此后在制定新计划生育政策时,都明确提出无需退还独生子女费。 (据新华社北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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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放弃生二胎
陕西拟奖4000元
晨报记者舒晓程报道 据《华商报》报道,在近日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退回该奖励。该《条例》还规定,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从每月不低于10元提高至不得低于30元,领取年限则由现有的16岁延至子女18岁。
[短 评]
地方法规要与时俱进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存在争议的这条规定是1990年河南省首次出台计生条例时设定的,在此之后,河南省曾多次修改相关条例,但是对于这条规定一直都没有进行修改。在今年5月河南省再次修改计生条例的时候,还是延续了这条规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河南省“必须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地方条例相关规定如果继续执行,既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也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条例相关条款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
从立法原则来看,这一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损害了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在“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前,公民响应国家政策只生一个孩子,依法得到奖励是理所当然。“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单独”家庭积极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同样值得鼓励。这些“单独”家庭并没有违法超生,在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后,却要被取消之前的信赖利益,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同时,法律界人士认为,将已经发出的独生子女费再强制收回,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地方可以规定选择生“单独两孩”的家庭不能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但是已经领取的不再退回。
“单独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逐步调整 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须妥善执行。各地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地方立法工作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期待、国家的意志、法治的精神。(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声 音]
“在生二胎之前确实一直是独生子女,过去发放这些费用是合理的,生二胎之后不是独生子女即可不再发放。” ——新浪 网民“朱晓云毕业了”
国家卫计委出台的通知确实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强制实施的,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由于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这一行为不违法。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但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可以说是“过去”的事,目前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是“现在”的事,河南的这一规定其实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
地方人大立法本身没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结合到独生子女政策演变的过程,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值得商榷”。国家卫计委的意见显然更符合人性、符合法理、符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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