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障一张蓝图绘到底
擅自调整省重大发展战略将被追责
本报11月28日讯 (记者刘常俭)根据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今后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擅自调整省重大发展战略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被撤职。据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决定指出,省重大发展战略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在一定时期内省委确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发展重点和发展能力的重大选择及规划。主要包括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和基础性、根本性的重要民生事项决策。 关于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调整,决定规定,省重大发展战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认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贯彻落实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上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对省重大发展战略的正确实施。省重大发展战略在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影响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对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有效地评估。省重大发展战略因制定的依据、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或者部分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部分调整。
关于监督,决定指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省重大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依照法定形式,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决定还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相关负责人应负的责任,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决定,未按照要求报告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或者报告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擅自调整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必要时可以提出撤职案。决定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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