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张驰
发自内蒙古巴彦淖尔
12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全国各地交警今天集中查处闯红灯超速等7种交通违法行为。“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是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
七类交通违法突出行为是指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和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七大违法行为中,毒驾也成为各地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据统计,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余名。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毒驾作出具体规定,也导致打击毒驾行为处于相对被动状况。据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透露,公安部已经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加快毒驾入刑。
“毒驾”案例高发
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 毒品后,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随后警方对房某血检、尿检,其结果呈阳性。
“追捕房某的过程惊心动魄,其行为用疯狂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乌拉特中旗交管大队大队长郑子阳回忆当天的事情还有点后怕。
同日,交警晓凡(化名)骑着摩托车在自己负责的辖区巡逻,作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交管大队的一名普通民警,他有着12年的警龄,与其他民警不太一样的是,12年来,晓凡与他的团队在查处毒驾方面很有心得:通过对汽车行驶轨迹及驾驶人神态的研读,基本上能判断驾驶人是否吸食过毒品。仅2013年,晓凡所属的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就查获毒驾26起。
他的背后是一份沉甸甸的数字:2014年上半年,内蒙古累计登记吸毒人员35080人,处于各类管控措施的吸毒人员16628名。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余名。
吸毒人员的剧增,带来一个显著的变化,即毒驾的案件逐年攀升,在晓凡刚参加工作时候,头脑中对什么是毒驾根本没有概念,如今,毒驾,在内蒙古12个盟市已不鲜见,102个旗县(区)中已经有半数以上有过查处毒驾的记录。
在国内某知名搜索网站,关于“毒驾”的词条解释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许甘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交管大队民警魏汉中、孟海英对毒驾行为危害有着长期的研究。通过研究,他们发现驾驶人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后易出现昏睡、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觉错乱、视觉模糊等症状,使得驾驶安全性严重受威胁。
吸食毒品后的行驶人在驾车时动作协调能力下降,感知能力扭曲,会使驾驶安全性大幅度下降。“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危险、危害更大。”魏汉中说。
除以上因素以外,吸、贩毒人员遇到民警盘查时尤其心虚,怕被查、被抓,逃窜、超速、冲撞、暴力抗拒等都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显著升高。
晓凡最近查处的一起毒驾案件极具典型性。在一次例行的巡查中,他发现一辆大众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断穿插摇摆,结果撞上了另一车道正常行驶的丰田车。撞到别人车辆后,肇事司机将自己反锁在车内不肯出来,晓凡发现,该名司机神志恍惚,在车辆副驾驶座上,有一瓶白色浑浊物,后经鉴定为冰毒。司机向晓凡供述,他在驾驶过程中吸食毒品导致精神恍惚,直至发生车祸。
毒驾行为见诸于媒体的也是屡见不鲜,2010年5月26日,杭州,一男子吸食了K粉后,驾驶轿车在10多分钟里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最后将一个女孩压在车下;同年7月26日,北京一的哥吸食毒品后开车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剐蹭;2012年4月22日,江苏常熟毒驾案造成14死、20多伤的特大交通事故;2013年3月28日,呼和浩特,一男子在吸食毒品后驾车外出,为躲避盘查,将一民警撞伤并将一辆警车撞毁;今年3月5日,内蒙古满洲里市查获一名遮挡号牌、带刀的毒驾男子;11月27日,呼和浩特警方查获一吸毒后盗窃两轮摩托车男子。
“过去,毒品交易相对活跃的内蒙古西部地区,毒驾状况明显;现在,这种状况在中部、东部地区已全面开花。”内蒙古公安厅交管总队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内蒙古毒驾案例高发,与其他省市存在着共性因素。随着禁毒部门对传统的吸、贩毒场所打击力度的加大,吸、贩毒行为已逐渐从娱乐场所扩展、转移至郊区、宾馆、住所、机动车内等更为隐蔽的场所,并且越来越多地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吸、贩毒犯罪活动,这使得公共交通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公安部禁毒局张道明分析道,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猛增和新型毒品吸食人数的急剧增加,机动车驾驶人和新型毒品吸食人员这两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大,即驾驶人群体中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越来越多,必然造成了吸食毒品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越来越多。
打击“毒驾”不手软
早在2012年8月,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同年9月,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相关规定对毒驾零容忍: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3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此前的2012年6月,内蒙古交管部门对全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并与禁毒部门吸毒人员数据库进行集中比对,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
“这是内蒙古在打击毒品犯罪、防范毒驾的一个利器,具有里程碑的象征意义。”一位媒体从业者说。
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预防驾驶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10月,包头市交管支队车管所依法注销了107名涉嫌吸毒且毒瘾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这是包头市首次注销涉毒人员驾驶证;2013年,327名涉毒人员驾驶证又被依法注销。
在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曾于2013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严查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共查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5起,查获机动车内携带毒品毒具7起,注销吸毒记录3年内未戒除的驾驶员驾驶资格1554人。如今,呼和浩特交管部门又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毒驾酒驾一起打”专项行动,时间起止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目前,已查获的毒驾有3起。
与此同时,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等地也都根据自身的实际相继采取实际措施对毒驾进行严厉打击。
“各地交管部门的行动,就是要给涉毒的驾驶人一个强烈震慑:针对毒驾,交管部门一个也不放过!”内蒙古公安厅交管总队上述负责人表示。
三个难题待解
在采访过程中,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打击毒驾的背后,还需要迫切解决一些问题。
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在内蒙古的个别盟市,禁毒、交管、治安、刑侦的情报共享工作做到了无缝对接,针对涉毒人员的信息,各部门能及时更新,实时共享,但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还不顺畅,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协调也存在问题,这直接影响涉毒案件、毒驾案件的查处。
“从小的方面说,公安机关内部关于禁毒的协调统一需要加强,从大的方面说,新的形势下,各地的禁毒委员会需要从统筹、指导的务虚转向提供服务的务实。”内蒙古公安厅一位在禁毒战线工作了近20年的民警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一定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协调禁毒工作,打破各部门的利益局限,否则,禁毒的路会越来越窄,防范毒驾更是无从谈起。”他给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
对毒驾的有效检测手段缺乏,且成本高昂,是摆在执法一线的现实问题。
呼市回民交警大队魏汉中认为,杜绝吸毒后驾驶现象,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路面筛查,这样才可以防患于未燃,就像对于酒后驾驶的“吹气筛查”一样。然而,对于毒品的检测,传统的检测方法是尿检和血检,这就给路边筛查带来很大困难,因为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血液和尿液的样本用于筛查,可行性不高。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
2010年,浙江公安厅禁毒总队首先采用唾液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随后不久,内蒙古也在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
由于“唾液测毒”成本很高,目前,在内蒙古多数地方的路检抽查中,还不能普及检测试纸,如若发生“毒驾”案件,只能移交其他警种进行检测,这无形中给交管部门查“毒驾”带来诸多不便。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是制裁毒驾行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针对毒驾可能涉及的成文性法律、法规约束,《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有详细描述,但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 善。在实践中,对毒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起不到最起码的威慑作用,同时也放过了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使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民警晓凡形成了自己的思考。
于是,把“毒驾”这种隐患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法律人士也为打通“毒驾”入刑的最后一公里奔走、建言,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
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近日表示,公安部已经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推动毒驾入罪,加大处罚力度。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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