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2月16日电(记者朱峰)记者16日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北省冀州市纪委原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利国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利国利用担任冀州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和冀州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5万元。其中,冀州市一位中学副校长因被举报有贪污行为受纪委调查,为平息此事,这位副校长送给张利国6000元,在张利国调任教体局长后,为争取照顾,这位副校长又分4次送给张利国购物卡、现金合计6000元。
法院还查明,2014年3月,张利国为儿子在北京购买住房一套,张利国的妻子通过别人的银行卡办理了275万元购房款。结合张利国家庭的其余财产和收入,这一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张利国仅能对其中的200万元说明来源,7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利国有期徒刑12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7.6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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