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亮点多多,拟“放大招”整治虚假广告、烟草广告、网络弹窗广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委员们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谁应当为广告真实性把关?谁应为虚假广告担责?
弹出广告找不到关闭标志或点击关闭却引来更多广告,种种困扰网民的网络广告谁来管?
烟草广告要不要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哪些烟草广告允许出街,哪些又需要被禁止?
这些问题都能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找到答案。
代言虚假广告 或要承担连带责任
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广告责任主体,加大对虚假广告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
“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既谋财、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乱后治。”中国医药新闻信息传播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虚假广告出了事儿,广告主固然要惩处,经营发布者和代言人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责任。
对此,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弹窗广告 确保能够一键关闭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较为突出的现象,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
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弹出广告不停冒出来,关闭标志难以找到,而且总也点不中,稍不留神就点成了播放广告。”有网友表示,网络广告已到了需要清理和规范的时候,采用各种招数强制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络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广告法的这一修改“大快人心”。
烟草广告中 不得出现吸烟形象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为防止某些“变相烟草广告”,草案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语;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原标题:广告法修订草案亮点多 弹窗广告必须能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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