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阿引渡条约是中阿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除序言和约尾外,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不引渡原则,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移交财务,费用的承担,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中阿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中阿引渡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阿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阿引渡条约已于2013年9月27日由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阿富汗外交部副部长艾尔沙德·艾哈迈迪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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