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公约》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7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对《公约》相关术语作了界定,明确了“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认定“恐怖主义组织”的基本标准;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原则;规定了以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司法管辖权;规定了防范恐怖主义的相关措施;规定了各方应当通过国内立法,将恐怖主义行为、成立涉恐法人机构、公开煽动恐怖主义、招聘和训练人员、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主义、协助从事恐怖活动等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规定了各方应当根据国内法原则,通过立法等措施,监控金融交易,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规定了法人作为恐怖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引渡、移管和司法协助的适用及程序等;规定了《公约》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公约》的生效、加入、修改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等。
2009年6月16日,我国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元首分别代表本国在叶卡捷琳堡签署了《公约》。截至目前,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5国已 成国内生效批准程序,《公约》已于2012年1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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