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妹”之父上诉对三项罪名有异议
□记者韩景玮
郑州中院一审认定 “房妹”之父 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查扣在案的13套房产;售出的7套价值306.136万元的房产及违法所得220万元等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月7日,记者从郑州中院了解到,翟振锋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经查,被告人翟振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伯昌挪用公款3000万元,伙同被告人冯松伟、郭四喜挪用公款700万元;翟振锋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2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翟振锋作为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翟振锋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少建经济适用房2153.37平方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判决结果,翟振锋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同时,他对认定的六项罪名中的三项提出异议。
第一项是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认定翟振锋有两项、共计3700万元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他对其中的一项不认可。
第二项是贪污罪,一审法院认定翟振锋有两笔贪污,贪污总数为12万余元,他对其中的一笔提出异议。
第三项是滥用职权罪,一审法院查明翟振锋擅自决定以二七区房管局的名义向市房管局出具虚假证明,变更经适房建设指标,少建经适房,并改变经适房与补差房的比例,改变容积率,由此获得好处费和20套房产。翟振锋对滥用职权整个罪名认定的事实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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