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洋)昨日《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捐赠监督制度”,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捐赠监督制度”,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其中还规定了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当中明确“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
此外,有关社会组织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灾害发生后,对于符合保险索赔条件的被保险人来说,医疗、生活资金及时赔付至关重要。为此,“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保险金先予支付制度”,当中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勘察受灾情况。
(原标题:救灾捐赠物资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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