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月19日电(记者张非非、范春生)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对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张东阳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和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款物合计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东阳出生于1964年8月,法学硕士学历,曾在沈阳市公安系统工作18年,在侦破刘涌案件中立过一等功。出任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之前,其曾担任沈阳下辖辽中县县委书记多年。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张东阳利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应时任辽中县委宣传部部长王某的请托,承诺帮助其调任纪委书记一职,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给予的一张内存人民币8万元的银行卡。在张东阳的帮助下,王某于2006年9月任辽中县纪委书记。
2011年,张东阳应其表弟史海鹰(另案处理)的请托,请求时任沈阳市和平区区长、满融经济区管委会主任林强(另案处理)在史海鹰企业动迁补偿过程中给予关照,林强应允,并将此事安排给时任满融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马英奎(另案处理)办理。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史海鹰陆续获得征收补偿款合计1.09亿元。为表达感谢,2012年至2013年间,史海鹰先后六次送给张东阳人民币570万元、美元5万元。
此外,2006年至2013年间,张东阳还有4笔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阳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和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岗位调整、工程承揽、承诺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等方面的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多获取动迁补偿款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六人款物合计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
张东阳简历
张东阳,男,1964年8月生,汉族,辽宁沈阳人,在职大学,法学硕士。
1981-1983年 沈阳市警察学校刑侦专业学习;
1983-1989年 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长白派出所民警;
1989-1991年 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刑警一队侦察员;
(1988-1991年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1-1994年 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副所长;
1994-1996年 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所长;
1996-1996年 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科科长;
1996-1997年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治处主任(副处级);
1997-1998年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治处主任(正处级);
1998-2001年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
(1996-1999年 辽宁大学科社与国际共运专业攻读硕士学位,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1-2001年 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2001-2001年 沈阳市纪委常委;
2001-2004年 沈阳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2004-2004年 辽宁省辽中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4-2010年 辽宁省辽中县委书记;
2010-2010年 辽宁省辽中县委书记,沈阳保税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兼)、党组书记;
2010-2011年 沈阳市副市级干部,辽中县委书记,沈阳保税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兼)、党组书记;
(2007-2010年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11- 沈阳市副市级干部,辽中县委书记,沈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兼)、党组书记。
2013年1月经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当选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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