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第三方进行整改评价 整改不到位严肃问责
专家建议从三方面修订“巡视条例” 巡视之后还应不定期回访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反腐倡廉建章立
制要着重抓好4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其中第一项包含着手修订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廉政法学与廉政指标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表示,要努力 善三方面规定,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 善巡视回访的规定。王岐山书记在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指出:“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过后再杀个回马枪,给党员干部以警示,发挥更大威慑力。”
巡视条例第30条规定,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该条为“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单位杀个回马枪”提供了依据。
邓联繁建议,应进一步提升巡视回访的地位,将之作为巡视链条必不可少的一环,并明确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回访对象、回访程序等问题,从而促进巡视回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议实行定期回访与不定期回访相结合,以形成持续的震慑力,促进巡视整改到位。
二是应 善整改评价与责任追究的规定。巡视条例第31条规定,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整改情况
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该条仅针对“干部”。邓联繁建议,应以第31条为基础,建立健全整改评价制度,特别是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整改不彻底、措施不到位的,予以严肃问责。建立健全整改评价制度,就是要督促被巡视对象抓好整改,提高整改的质量与效益,让整改成果经得起检验,防止整改流于形式或者虎头蛇尾。
整改评价的对象,既包括被巡视的领导干部个人,也包括被巡视地区与单位的党组织。要引入社会力量,既吸收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整改评价,也允许第三方独立开展整改评价,为准确判断整改成效提供参考,增强评价的客观性与公信力。
三是确认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关系。巡视条例第四条强调“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之前强调上下级巡视是“指导”关系,十八大后,这种“指导”关系转变为“领导”关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邓联繁认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进行领导,是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的态势,减少地方巡视的后顾之忧,促进问题更好更快地解决,巡视条例应对此制度创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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