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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10万元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5/01/26 12:01:03 ● 互联网 ● 访问:

  广州中院教你打医疗官司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罗伟雄 马伟锋 马英

  医疗纠纷案诉讼指引部分要点

  ●多个医疗机构就医造成损害可同时起诉

  ●医患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制病历应承担后果

  ●患者可要求返还不必要的医学检查费用

  ●家属拒绝尸检致无法查清死因应承担后果

  ●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无效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广州全市法院2011年-2014年受理的医疗纠纷一审案在数量上趋于平稳,平均每年276件,即平均每个工作日,广州就有一件医疗纠纷案件。

  广州中院举行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医疗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目前为止,我们发现人类疾病有4万多种,能够治疗的6%左右,60%左右的疾病可以依靠人体免疫系统自行攻克,另有约30%的疾病人类无能为力。”23日,在广州中院举行的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坚雄引述相关数据。当天,该院公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教市民打医疗官司。据统计,广州全市法院2011年-2014年受理的医疗纠纷一审案在数量上趋于平稳,平均每年276件,即平均每个工作日,广州就有一件医疗纠纷案件。

  广州中院统计,近年来,广州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一审案件在数量上没有大的增长。2011年-2014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医疗纠纷一审案件1107件,其中2011年354件(其中141件为追索医疗费用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012年245件、2013年265件、2014年243件。

  四年间,广州全市基层法院审结医疗纠纷案件956件,分别是2011年325件、2012年217件、2013年212件、2014年202件。广州中院四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二审案件总数为384件,其中2011年104件,2012年98件,2013年91件,2014年91件。

  “剔除2011年追索医疗费用的系列案件,全市法院医疗纠纷一二审收案数量均较为平稳,但从收结案数量来看,越来越多的一审案件(约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难以在一个甚至两个统计年度内审结。”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鉴定机构技术条件限制、人手不足、不愿受理等原因,这类案件鉴定周期相对较长,有时遇到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等情况,部分以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审限达到一年半以上甚至达到三年。

  据统计,此前,广州中院审理的医疗纠纷二审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232天,2012年缩短到126天,2014年为105天,二审案件的判决维持率从45%上升到60%。

  “肿瘤医院很少有诉讼,这与患者的期望有关系。”在发布会上,广东省委党校教授、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宋儒亮这样表示。了解基本的医疗纠纷常识,合理把握预期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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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婴出院后死亡法院判医院无责

  患罕见疾病未查出,法院认定医院未违反诊疗规范

  任先生、李女士是夫妇。2010年12月,李女士因先兆临产入住广州市番禺区A医院妇产科待产,并顺产一男婴。新生儿出生时,该医院对男婴的头、眼、耳、鼻、口腔、胸部、心、肺、腹部肝、脾、四肢、生植器、肛门进行了检查,显示发育正常。

  在接下来的几天中,李女士发现男婴嘴唇发紫,出现吐奶等现象。每天发现情况,她都及时向妇产科医生反映,医生多次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并安排于2010年12月6日出院。

  出院后次日早晨,李女士发现孩子吃奶后吐奶,并出现嘴唇发紫等症状,就立即送孩子到A医院抢救。12月7日12时许,男婴宣告死亡。男婴死亡后6天,A医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鉴定意见:“李某之婴符合因患会厌部巨大先天性囊肿引起上呼吸道喉通气障碍而致窒息死亡。”

  任先生夫妇认为,男婴的死因是A医院的医生漏诊和误诊导致家属耽误了最佳治疗期所致,为此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等共36万余元及抢救费用。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本案虽经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不足对患儿未能得到及时诊断有一定的影响。据此,A医院主观上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40%责任,判决赔偿6.7万余元。

  A医院上诉后,广州中院认为,A医院根据患儿的身体状况进行的一般体检及记录,符合合理医疗水平的一般要求,其没有对患儿进行咽部特殊检查从而及时发现先天性会厌囊肿,并未违反诊疗规范的要求,因而A医院无需承担医疗侵权责任。A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的立场,愿补偿患儿家属2.5万元,法院予以判决确认。 (董柳)编辑:邬嘉宏

(原标题:广州中院教你打医疗官司: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10万)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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