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名为《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帖子在朋友圈里火了。文中列举了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过程中,法院、公证处两头受堵的困境。一石激起千层浪,独生子女继承牵扯到的公证问题引起各界关注。今年江苏省两会,省政协委员、无锡市司法局副局长张丽霞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公证环节纳入不动产登记的环节中,改变公证处原先稍显尴尬的角色。构建行政登记、公证、司法之间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途径,保障民众实现不动产继承权尤为重要。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项凤华
争议:公证究竟该不该强制
此前网上流传一个热帖称,由于法律障碍,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理由是,通过公证处找不到证明人,到法院也找不到被告,因此没法办理。
“这种说法 全是无稽之谈。”南京公证处办公室主任王芃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说,现实中独生子女通过公证来继承父母遗产根本不难。对于已故父母只有独生子女这一个继承人的情况,如果是涉及到房产这种大宗继承的,公证处会到公安机关查询户籍资料,或者到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调查,等等,一般总会找到证明办法。
王芃认为,种种对公证的误解,其实根源是“公证到底该不该强制”之争。“应当强制还是应当自愿;或者什么情况下自愿,什么情况下强制,这当中一直存在两派争议的观点。”他表示。
在他看来,公证处所承担的角色如果取消,转而由房产登记部门扮演,那么房产登记部门将面临巨大的压力,造成效率低下且将承担较高的风险;而如果公民办理继承、遗嘱类不通过公证处而转向法院,又势必给法院带来沉重的负担。“有不 全数据统计过,房产继承、遗嘱类的案件,只有少数矛盾尖锐的才会到法院去处理,公证处办理的案件是法院的10倍左右。”
现状:缺乏法律保护,公证地位尴尬
省政协委员、无锡市司法局副局长张丽霞同样注意到这一点,即将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中,并未提及公证。“条例的规定较为宽泛,需要配套细则才能执行。”她说,公证在现实当中的地位略显尴尬,即在实践当中需要公证的介入,但是却找不到法律规定。
“在办理房产继承、遗嘱赠与等方面,由于房地产登记机关不便或无力介入,因此需要通过公证的形式来增加效率和严格审查。”她表示,不动产登记部门客观上对公证有需求,并且公证的特有属性也有利于保护不动产登记中各方的权益。
但现实中,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却面临法律上的尴尬。1991年8月,司法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可介入房产登记管理,开启了公证处介入的先河。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涉及继承、遗嘱类的房产过户,房产部门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按照司法部和住建部的这个部门规章,要求必须经过公证。然而,强行要求公证的做法,又与《物权法》相抵触,去年南京曾经出现公民不愿做公证而起诉住建部门的案例,结果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建议:将公证纳入不动产登记程序
为了避免这样的尴尬,张丽霞建议,将公证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公证为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她说,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公证机构介入房产登记比较明确。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含了集体土地、房屋、森林、海域等十项内容,同时,在公证机构的实际工作中也经常遇到除房产以外的不动产公证。为此,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此外,她认为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法定事由多种多样,有买卖、赠与、继承等。建议对于能提供明确买卖证据的不动产登记,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公证;对于继承、赠与等事由产生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应要求当事人必须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
“这个提案可以有条件地确立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王芃说。
(原标题: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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