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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现刑讯逼供等情形应及时通报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5/02/12 17:02:14 ● 互联网 ● 访问: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 今日下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出台14项举措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意见》要求,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意见》指出,要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 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在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

  《意见》强调,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为切实抓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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