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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细则征民意 违规查登记材料将被追责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5/03/27 15:03:34 ● 互联网 ● 访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欺诈查登记材料将被追责

  法制晚报讯(记者李文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实施近一个月。昨日,与其配套的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证明材料,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追责。

  昨日,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总计8章137条,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更为细致,对于登记程序、登记的办理、资料查询保护和利用等,均作出详细规定。

  据记者了解,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四步走流程,即申请、

  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不动

  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

  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

  出申请。申请登记材料应当

  提供原件。

  此外,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则不予查询。

  细则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要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同时,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记者注意到,细则明确规定,“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8种情形将会被追责。

  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5日。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方式,将意见发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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