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4月30日电 (记者 刘占昆)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30日对外公布了对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2.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其中1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人建议给予行政撤职、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涌山煤矿事故致4死1伤 直接经济损失403万元
今年2月28日11时55分,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以下简称涌山煤矿)32506机巷向西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3.06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能源集团公司、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月4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监察分局会同景德镇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专家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制定了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结果:是一起责任事故 17人被追责
该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应力集中区掘进因放炮扰动作用诱发的以地应力为主导的煤与瓦斯延期突出。间接原因是应急处置不力、对以地应力为主导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和矿井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矿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
报告称,“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建议把涌山煤矿事故当班调度员童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建议给予涌山煤矿矿长方某、副矿长罗某、总工程师黄某、通风副总工程师余某、生产技术科科长程某等16人给予行政撤职、行政记过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处罚。
此外,该报告还认为,涌山煤矿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60万元。
据介绍,涌山煤矿始建于1969年7月,1974年6月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20万吨/年,2014年实际产量19.98万吨。该煤矿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隶属于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乐平矿务局。( )
(原标题:江西通报乐平涌山煤矿事故原因:责任事故 17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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