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4月30日,青秀区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 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件 ”索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处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遭遇暴雨天气,受害人万某在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路口时,坠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死亡。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排水检查井设置在地面以下,具有隐蔽性,属于存在危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在设置该公共设施后,管理人应对设施存在危险进行警示并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窨井的直接管理人,应当了解自己管理的设施具有危险性,在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以及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对窨井的管理不应仅限于巡查发现危险的事后补救,而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城管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事发当天有暴雨,气象部门已事先进行天气预报,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及预报内容可知,事发当天的降雨导致发生内涝的情况尚属于可预见可控制的范围。另外,事发的窨井设置在城市道路的路口处,事发时路面已积水,受害人是在降雨量减少和路面全面积水但不深,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情况下从路口通过马路。事发处无路灯直接照射,在绿化树冠阴影下,光线较弱,能见度较差,从受害人所处位置的角度确难发现窨井的存在。且社会公众往往对公共设施、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存在信赖,通常会相信在城市的道路上行走不会存在危险,相信社会公共设施不会存在缺陷而放心使用。因市政管理处未能举证证实对事发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对该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市政理处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7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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