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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村民告市政府:让市领导知道真相就够了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5/05/07 11:05:59 ● 互联网 ● 访问:

  本报通讯员 王玲玲 孙萌 本报驻衢州记者 盛伟 斯问

  因为一起土地行政复议案,衢州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将衢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这起案件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这本是一起不算复杂的案子,但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庭审一个多小时全程出庭应诉让案件变得不同寻常。该案成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衢州市首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关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各方对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亦不充分,故法庭决定由双方在七日内补充证据后再另行开庭审理。

  发生在29年前的旧事

  牵出这起民告官案

  这算是一桩陈年旧案,也是一起常见的行政复议案。

  昨天的庭审,历时一个多小时,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一直坐在被告席上。

  当地部分政协委员也在庭审现场参与了旁听。

  江山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诉称,早在1986年,原属于其所有的4400平方米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原江山县人民政府以(86)188号文件予以“征用”,但未对其进行告知。

  两个村民小组曾于2015年3月3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申请撤销上述土地批文。

  衢州市政府经审查,以该申请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而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认为相关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其收到上述文件起算,该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庭审中,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主张该文件系其于2015年2月12日在省政府听证会上收到,但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

  衢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原告申请复议时提供的江山县人民政府(86)188号文件上注明的档案复印时间系2014年9月29日,说明原告的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告诉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关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各方对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亦不充分,故法庭决定由双方在七日内补充证据后再另行开庭审理。

  昨天,一位参与了旁听的人士告诉钱江晚报记者,在整个庭审中,赵建林很少说话,基本由代理律师 成庭审辩论。

  村民:能让市领导知道真相就够了

  赵建林:这是一种文明和进步

  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郑延安是原告方之一,这场庭审,使他有机会和衢州市常务副市长同庭辩论。

  作为老百姓,能够见到级别比较高的官员,老郑显得有些激动。

  对着当地电视台的镜头,老郑说,“以前告官没有见到官嘛,这次见到‘大领导’,就想把事情真相告诉他,希望能够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处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全有律师则称,以前的行政诉讼一般都不会有高级别的官员出庭。

  在被告席上坐了一个多小时的赵建林,在庭审结束后,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村民以法律为武器, 把政府告上法庭,这其实是依法维权的一种表现。这和上访甚至闹访相比,是一种文明和进步。我今天作为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第一次,但我觉得这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部分,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启示我们,告诉我们,各级行政机关不论做决策还是抓落实,依法行政这根弦要时时刻刻体现出来。”

  各方声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成为常态

  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出庭应诉,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各方人士都对此表示了肯定。

  参与旁听的衢州市政协委员任锦丽:行政长官出庭应诉,使行政长官对情况更清楚了解, 更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排除纠纷,对办案有利,老百姓心情肯定也更加舒畅。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长沈婷:老百姓告官要见官这是一种诉求。这是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的需要,是为了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目的的一个需要, 今天赵副市长出庭, 给我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带了一个好头,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魏新璋:2015年是依法治国的开局年,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此次市长出庭是一种姿态,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形象,是对法律和对老百姓的尊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成为常态。

  省高院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提高其依法行政观念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往往避而远之,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出庭的都是对很多情况并不了解的代理律师,这无疑增加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难度。

  对于这个突出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新《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钱报记者,衢州的这起“民告官”案例,出庭应诉的常务副市长,应该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浙江省“民告官”案件出庭应诉的官员中,行政级别最高的。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实践效果来看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这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难题。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机关和个人,都应具备法治思维和观念,用法律维权,应该是一种常态。而行政官员出庭应诉,既可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管理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体现,能更加贴近基层,了解基层百姓的诉求。

  省高院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新《行政诉讼法》中提到的“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官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响其自身政绩考核。

  本报通讯员 王玲玲 孙萌  本报驻衢州记者 盛伟 斯问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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