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饶俊华 刘玉涛 7月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原副主任彭某(副厅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369.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彭某今年51岁,2011年12月被任命为新疆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2014年7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检察机关以彭某犯受贿罪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彭某在担任和田地委委员、和田地区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吉音水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1月至2013年春节期间,多次收受田某、杨某等6人的贿赂款共计269.1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郭某贿赂款100万元。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认定彭某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其余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原标题:新疆绿化委原副主任受贿300多万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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