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腾 特邀撰稿|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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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爆炸,55人遇难,701人受伤。备受质疑的焦点之一是,发生爆炸的天津瑞海物流公司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现场目测,住宅区与发生爆炸的场区,最近距离大约为600米。而据目前被广泛引用的2001年5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那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与周围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在危化品仓库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应由哪个环节、哪个部门来把关?
安全距离由安评负责
一位资深环评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项目首先要经过备案,才能够进行环评,而备案的先提条件就是已经选址 毕。“就是说环评对于项目的选址没有制约力,因为都是选好址了,才能环评。环评可以制约下开工、建设方案,但对于选址的制约力是最微弱的。”
根据媒体报道,2013年5月,天津瑞海物流公司租用了天津爱兰德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港集装箱中心区域的堆场,并将其改造成危化品集装箱堆场。目前网上公布的该项目环评报告原文显示,该项目共有3个危险品库和露天集装箱堆场,存货体积不大于1000立方米。
一位资深环评师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2001年5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是: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这里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存储面积550平方米至9000平方米的仓库。换句话说,天津瑞海各处存货点的平均高度必须在1.82米以下,才能满足中型仓库的定义,按目前的情况,天津瑞海只属于小型仓库,不需遵守1000米安全距离规定。
另一位环评师则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这份目前被广泛引用的规定,其实是由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这份规定并不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做的,而是针对安全评价做的,其中说明:应由安全评价师在撰写安全评价报告时予以考量。”
天津某化工石化医药类环评师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环评的主要责任不是评价安全风险,而是在企业正常运转情况下,监测环境状态,如空气、水等,查看是否浓度超标,计算出扩散范围的最大值,以此为企业的环境防护距离。“但环评无法评价事故风险,对事故风险的评价通常需要参考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价评主要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天津瑞海物流公司在对集装箱堆场进行施工改造前,必须要拿到相应的安评和环评报告。
不过,在环境评价中,确实也有环境安全距离的概念,但并非针对发生事故而言。据一位北京环评师介绍,计算安全距离需要假定事故的情景,统计事故的概率。但很多统计数据和环境监测数据是不可信的,环评从技术上无法给出合理的安全距离。
安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并未强制
根据查阅公开资料,目前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国家级标准有如下几个。
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5月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过,这是用于规定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
还有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国家行)》。其中有关条款的表述是: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之一,是搜集、调查和整理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各类场所的之间的距离。
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表述具体的距离标准是怎样的。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有关于安全距离的提法,但只有一句话: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最近一份有相关规定的文件是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4月出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其中指出,该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但这个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数值具体是多少,而是给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三种计算方法,包括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计算法(考虑事故频率)及危险指数计算法,三种方法均需考虑个人及社会可接受事故风险的程度。
不过,这份标准也并未指出,这样的距离需强制执行。
显然,对于安全距离1000米的规定,并不存在于真实可执行的国家标准中,
所谓“安全防护距离”
国家安监总局下属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曾于2010年发表论文《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制订探讨》,其中指出,在目前多数标准中,防护间距的确定,多数主要来自于专家判断、以往事故案例、类似工厂的运行经验等,绝大多数标准没有通过定量计算来确定安全防护距离,且行业专门标准少、覆盖性不够、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等诸多问题。
在国外,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已将安全评价作为工厂设计和选址、系统设计、工艺过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制订应急计划的重要依据。但在中国,中科院的一名应急专家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安评流于形式的不在少数。“安评的过程中要进行随机取样,这决定了安评的结果。”
2002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在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管理和监督办法等的同时,提出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要求。
不难看出,国内的安全评价倾向于“生产过程的检查”。“安评”的地位略有尴尬:即既难以制约选址,又很难对既有决策产生影响。
一位环评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虽然在项目的审批建设中,环评和安评是分开进行的,但是在事故认定方面,环评与安评往往有交集。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环境灾难,甚至有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也会引发生态灾难。“比如2005年吉林双苯厂爆炸造成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从哪个方面确定责任。”该环评师说。
据8月14日上午新闻发布会的消息,为天津瑞海物流公司做的安全评价报告的是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据公开资料,这家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是以安全中介服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第一家取得天津市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编号:APR-001-YJ-2005)。2008年,它的前身天津市海橡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乙级评价资质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资源整合,更名为“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化工系统一直是其服务重点。该公司至今尚未对安评工作对爆炸事件的影响发表评论。
《中国新闻周刊》致电另一家天津甲级安评机构,该公司负责人以“此事太敏感”拒绝了采访。
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安评师韩建宏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安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业主单位提供的材料,“不能排除项目投入生产后的不规范行为,比如说危化品的混乱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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