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2017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振超先后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获取土地使用权、调整规划以及为相关个人职务提拔、调整等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6年,杨振超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8085.2900万元;2008年至2013年,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授意、安排他人以虚列开支、虚假发票等方式报销其个人及家庭费用,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15.5582万元;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擅自决定引进招商项目,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发放设备及产品销售补贴、采购LED灯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08亿元。综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杨振超的刑事责任,对杨振超依法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振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振超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
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杨振超简历
杨振超,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1977.01—1979.09安徽省金寨县长领乡下放知青;
1979.09—1982.07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生;
1982.07—1983.10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见习生、班长、技术员;
1983.10—1985.06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副区长、区长;
1985.06—1987.03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生产计划科科长;
1987.03—1991.01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副矿长;
1991.01—1995.02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矿长(其间:1989.08—1992.06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8.05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8.05—1998.1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1998.12—2001.06中共铜陵市委常委,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其间:1996.09—1999.07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03—2001.01参加中央党校第16期中青班学习);
2001.06—2003.02中共铜陵市委副书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3.02—2004.02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02—2006.01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1—2007.07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7.03—2007.09参加中央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
2007.07—2007.08中共淮南市委书记;
2007.08—2013.01中共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党组书记;
2013.01—2013.02 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淮南市委书记
2013.02 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
2016.05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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