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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肇事者二次鉴定: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社会 ● Kxnews.Com.Cn ● 2017/02/28 22:02:33 ● 互联网 ● 访问:

  原标题:南京6•20车祸案肇事者二次精神鉴定:案发时为精神病状态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2017年2月28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案件受害人薛某委托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的赵子耀律师处获悉,2016年下半年,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肇事者进行了第二次精神鉴定。肇事司机王季进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现代快报记者从司法鉴定书上看到,鉴定认为:尽管王季进在案发当时违法行为受到精神病状态的影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

  该报告最终的鉴定意见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被鉴定人王季进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此次鉴定报告,受害者双方家属均表示接受,不会再进行第三次的鉴定。

  此前报道:

  南京宝马撞散马自达致2 死案:初步排除毒驾酒驾

  (2015年06月21日报道)

  天气不错,路上也不算太堵,这本该是个愉快的端午假期,但是两起惨烈车祸给假日笼罩了悲伤的气氛,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守法谨慎驾驶,出行没有什么比安全更重要的了!

  昨天下午,一起发生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的车祸,打破了端午假期的平静。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 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740 轿车撞击后,后半车身几乎解体。马自达轿车上两名年轻人被甩出车外,不幸当场身亡。事发后,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经查,宝马车高速度闯了红灯,并撞向马自达。目前该车驾驶员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昨晚,警方相关人士介绍,据初步检测,肇事驾驶员并不存在酒驾、毒驾行为。那他上述行为,缘何而起呢?今天上午,南京警方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

  还原· 事发经过

  目击者一片狼藉,被撞车上两人飞了出来

  “ 撞得很惨!马自达轿车上的钱、银行卡,车轮子、电瓶,还有一个姑娘和一个小伙子,全甩出来了。” 这是南京市民卢先生亲见的事发瞬间。他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当时,自己正好骑车从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经过。两车撞击发出的震耳巨响传来后,他看到了上述一幕。

  卢先生说,马自达轿车被撞后,后半个车身几乎全部解体,碎片遍地都是。更惨的是车上的两个年轻人,男的被甩出数十米后,滚落到对面车道上一辆出租车的前轮下,女的则趴在距离马自达不远的地方,没了呼吸。“ 两人当场死亡,很快就被盖上白布了。”

  因事发突然,卢先生并没有看到两车碰撞的瞬间,但随后发生的惊险场面,他全程目击:被撞飞的半截马自达轿车车身打着转,冲向了正在拐弯的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还砸向旁边一辆奔驰轿车。卢先生描述,那一瞬间,马自达的座椅、轮胎和电池四处飞,非常危险。

  “ 地上一片狼藉,很惨!刚开始还见到宝马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后来就不见了。” 昨天下午,回想起事发瞬间,卢先生惊魂未定。他感叹,两名年轻人很可惜,就这么没了。有目击者称,现场地面上还看到婴儿尿不湿。这让不少网友倍感揪心:有没有孩子受伤或者孩子失去了亲人?

  监控视频宝马高速闯红灯直行,撞上左拐的马自达

  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路面宽敞,事发时红绿灯也是正常作业。那么,这两辆车是如何相撞的呢?事发后不久,该路口的一段监控录像,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这段监控只有短短几秒时间,不过,有现场围观者看到后,直叹“ 惨不忍睹!”

  监控画面显示,十字路口处,一辆87 路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正同向左拐,从友谊河路上石杨路。这时,马自达轿车突然出现在画面右下角,奔着公交车和出租车冲来。“ 马自达像是中了炮弹,裹着烟飞过来了。” 一名围观者眉头紧锁,这样描述道。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公交车停稳后,挡住了继续前冲的马自达,而那辆出租车则被撞得打了个转后,反向停在快速车道上。撞击瞬间,马自达轿车的大量碎片飞向天空,附近数节护栏被撞坏。但最让人揪心的是,画面上,一个身影从马自达轿车里甩出,重重摔在地上。

  昨天下午,记者在现场看到,警方拉起的警戒线内,清障车正在拖运事故车辆。肇事宝马车的气囊已完全炸开,车前脸破损严重,被撞出租车右侧车身变形,公交车受损较轻,只有前门玻璃破裂。另有围观市民称,一辆奔驰车也被砸坏,但已离开现场。

  警戒线中央,带着血迹的半截马自达轿车车身,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这车只剩下前半截了,估计是被宝马追尾了。”“ 宝马速度那得多快呀,才能把马自达横腰撞断?应该是侧面撞过来的。”

  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交警二大队了解到,事发前,马自达正按照交通指示灯,由南向西左拐上石杨路。车子行至路口时,遭遇了由西向东疾驰的宝马,而宝马当时是闯了红灯的。而视频中的公交车,是由北向东左转。

  记者探访所幸公交车上无乘客,一名的哥受伤

  马自达轿车被撞飞后,冲向一辆从事发路口经过的87 路公交车。有围观者看得心惊胆颤,担心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直到公交车停稳后,大家才发现,当时公交车上空荡荡的,只有驾驶员一人。

  在事发现场,被撞公交车所属车队的一名驾驶员告诉记者,当时开车的同事没有受伤。巧合的是,因为临近底站,车上也没有乘客,所以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不过,事发时的惊险一幕,还是让公交师傅的心提到嗓子眼:“ 两车相撞,速度还那么快,万一被撞上,还是蛮危险的。”

  而那辆出租车的驾驶员则受了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里,受伤的哥表示,突然遭受撞击后车子转了一个圈,当时整个人都懵了。

  痛惜· 生命消逝

  知情者透露,被撞身亡的两位90 后是同事

  “看了石杨路的车祸,心情特别沉重,大家都想开开心心地过节,没想到竟然是飞来横祸……”这是昨天下午的事故发生后,一位网友发出的感叹。而更多得知这起惨烈车祸的人们,又何尝不对两个年轻生命的逝去,感到痛惜呢。

  事发后,有传言称,被撞身亡的两位90 后是一对情侣。不过,昨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暂无法确认两人的情侣关系。有知情者表示,小伙曾是一家汽车4S 店的职员,后辞职进入一家新的单位,而逝去的姑娘就是他在这家新单位的同事。“ 一场飞来的横祸,两个家庭破碎。痛心啊!” 市民钱先生说。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肇事的宝马车驾驶员并非该车登记的所有人许某。肇事者姓王,在南京做小生意。关于他的更多身份信息,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外,事发后,有传言称,肇事者王某属于无照驾驶。不过,警方相关人士否认这一说法,表示王某是有驾照的。

  调查· 疑点重重

  肇事宝马为何高速闯红灯,是否涉嫌酒驾、毒驾?

  1. 是否肇事逃逸?

  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找回并控制,定性需警方认定

  监控画面上无法看到,宝马轿车撞上马自达轿车后,驶向何方。据上述目击者卢先生称,事发后,此车停在路口东侧的石杨路路边后,驾驶员下了车,然后就不见了。警方通报的情况显示,肇事驾驶员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据介绍,驾驶员离开时,有路过市民看见他脸上的血迹后,随即报警。随后,民警在距离事发地三四百米的地方,将其找到,并带回附近的光华路派出所。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警方表示,还需进一步认定。

  2. 肇事司机是否涉毒?

  尿检初步结果非阳性,车上有无毒品待核实

  在派出所里,该驾驶员情绪比较激动,神志不清,不愿配合民警的调查。还拿头撞墙,警察不得不拿出头盔戴在他头上。

  有市民称,在肇事的宝马车里,发现一包粉末状物品,疑似毒品。有网友结合其在派出所的表现推测,肇事司机会不会是在吸食毒品后,无法控制车辆,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昨天下午,肇事司机被带到医院做尿检。晚上,现代快报记者从警方获悉,初步的化验结果显示,该司机并没有饮酒也未吸毒。至于市民所说的车上搜出疑似毒品,警方表示还有待核实。

  3. 肇事车当时有多快?

  一线交警:初步估测160 到180 公里/ 小时

  一辆轿车被拦腰撞断,碎片散落一地,如此惨烈的现场,引发不少人惊叹:这宝马车得开多快,能把马自达撞得如此四分五裂?网上有消息称,当时肇事的宝马车速度达到200 公里/ 小时。有一线交警结合相关情况估测,事发瞬间,肇事宝马车的时速可能在160-180 公里。

  但这个最终还需要警方及相关专家的鉴定。

  4. 他到底为何如此疯狂?

  警方正在对其活动轨迹进行调查

  事发的石杨路为双向3 车道,路况较好,但之前并未发现有人在此飙车。那么,宝马车到底为何会高速闯红灯呢?昨晚,警方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已按交通肇事罪,将宝马车驾驶员刑事拘留。目前,警方正沿着该驾驶员的活动轨迹,接触了哪些人,及沿途相关监控录像等线索,对其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

  5. 肇事车辆是否有问题?

  警方证实该车已被法院查封,无保险

  事发后,网上还流传出一份关于肇事宝马车的登记信息。登记内容显示,这辆挂着西安牌照的轿车,机动车状态为“ 查封”,保险也已经过期近4 个月。现代快报记者拨打登记号码,提示音为暂停使用。昨晚,记者从警方相关人士处得到证实,肇事宝马车确实已被法院查封,并且保险过期。但根据规定,处于查封状态的车辆是允许上路的,但不能交易。

  6. 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最终量刑要看涉嫌什么罪名

  很多网友非常愤慨,认为肇事司机应该判死刑。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肇事司机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但根据刑法规定,这一罪名的最高量刑只有7 年。但如果能查出他酒驾或者毒驾,则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最高量刑为死刑。

  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9 大疑问:官方逐一回应

  (2015-09-08 报道)9 月6 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发布了南京“6·20” 宝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公众强烈关注。截至9 月7 日17 时,微博评论已达1.6 万余条,转发1 万余次。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 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

  昨天,江苏省司法厅主办的“ 法润江苏” 网站和南京交管局都对司法鉴定的详细情况做出了回应,称“ 嫌疑人案发前后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现代快报记者也采访了其他心理专家和法学专家,对这个司法鉴定进行了解读。

  1、有没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病?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

  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该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现代快报记者也采访其他相关心理专家。鼓楼医院心理科杨海龙说,门诊时也能接诊到这样的患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贵表示,有研究表明,在美国,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占所有首发精神病的9%,女性发病率是男性的两倍。

  有的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人在发病前是有预兆的,比如刚刚经历过一次重大生活事件,或者长期失眠都可能导致发病。当然,也有一些病人发病是没有任何诱因的。

  2、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

  据南京交管局介绍,之所以要做精神鉴定,一是肇事嫌疑人妻子委托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二是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也有相关要求,三是肇事嫌疑人在肇事前后出现一系列异常表现,如:嫌疑人事发当天上午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监听;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嫌疑人表现狂躁,以头撞墙进行自残,思维、语言时有混乱。

  此外,嫌疑人对医护人员的态度也十分反常。因为有一系列不正常的症状,所以刚开始我们怀疑是毒驾或酒驾,但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后,根据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3、为何时隔两个月才得出鉴定结果?

  据南京交管局介绍,7 月初他们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8 月31 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果,这个时间长度符合法定时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目前,虽然鉴定机构得出了“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这一鉴定意见,但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司法程序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4、南京脑科医院是否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我们是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对精神障碍类疾病进行鉴定。我们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作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来鉴定的。

  鉴定有5 位医生参与,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据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 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挥来挥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 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 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

  “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说,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最终做出了这一鉴定意见。

  5、如何评定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又是如何进行评定的?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 就是想转转”、“ 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 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 不走就走不掉了” 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

  如他自述“ 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 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言语既有王季进在对答时的情绪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时对开快车后果的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 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鉴定人员表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6、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会不会说谎?

  怎么能分辨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表述是真是假?这也是不少网友关心的问题。袁勇贵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鉴定,不是每个精神科医生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

  鉴定组的专家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在问诊的过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说谎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观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顺序、逻辑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话还会用上测谎仪。

  杨海龙说,装病就是诈病,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很难伪装的,因为有的情感反应,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

  7、嫌疑人什么身份?此前有无违法记录?

  南京交管局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为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江宁区,其父母为靖江老家务农农民。其父1992 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 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驾照在有效期内,之前也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8、鉴定结果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说,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 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南大孙国祥教授最新阐述,他认为,精神病医学鉴定既是收集证据的侦查措施,也是嫌疑人和辩护人进行辩护的一种依据。一个人有再大的危害,也不会失去辩护人要求对其精神状况作鉴定的权利。

  精神病鉴定是专业判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精神病科学原理做出专业结论。但任何证据包括精神病鉴定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可能被采纳,现有的鉴定意见只是医院做出的,该意见是否被最终采纳,还要经过质证,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和重新鉴定。

  此外,限制责任能力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或然的,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9、为何用“ 作案时” 来描述事故?

  对于不少网友纷纷质疑鉴定意见“ 强调”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在“ 作案时” 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 作案” 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 作案” 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 作案” 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

  “ 我认为,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后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精神疾病。”

  李建明说,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状态了,只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时仅仅是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这时就涉嫌犯罪了。

  任何人出了这么大的车祸,心理上一定会出现冲击。那么到底是精神病导致车祸还是车祸后“ 吓” 出精神问题呢?袁勇贵表示,这个需要根据鉴定医生的判断。

  [法学专家]

  嫌疑人责任能力不宜由医院来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从医学上看,间歇性或突发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种病症,这在此前许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同时,对患者事后鉴定同样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脑科医院结论中提到,嫌疑人“ 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医院到底能否给出责任能力判定呢?

  “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碍及其等级做出鉴定,即医学意义的鉴定,但不应做出责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责任能力应该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依法就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判断。”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他们是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做出的评定。专家指出,尽管这份指南由国家司法部发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是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冲突。即使医院使用的字眼是“ 鉴定意见” 而非“ 决定”,依旧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她认为,允许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 司法部越权立法的一种体现”。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卫生或疾病诊疗问题,许多精神障碍不能通过病理检测证实,这是精神病院鉴定往往不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国家,精神病医生权力要受专门立法规范。但是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鉴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混乱。

  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范精神病院的鉴定程序,限制其结论或鉴定意见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另外,一定要将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和司法权力分开,也就是说,它们不能就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范围的事项作出法律结论,同时司法机关也不应被动接受其鉴定意见。

  总之,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导致犯罪,他的权利应该依法受到保护,但同时,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也应得到维护,不能偏重某一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快讯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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