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证监会推进改革的三个方向。随着《证券法》二审提上日程,证监会“法治化”领域的完善也在不断推进。
作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基础核心的《证券法》,其修订进展备受关注。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读”审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安排进行“二读”。
目前,证监会已形成《证券法》进一步修订意见。“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从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出发,始终给予高度的关注,并积极研究推进立法进程。”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所反映出来的制度不足问题,证监会结合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下一步《证券法》修订工作思路和修订重点的建议意见。
其次,《期货法》相关草案有望尽快提交审议。2007年实施、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至今仍为我国期货市场最高层级的立法,已不适应期货及其衍生品市场深化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快推动制定《期货法》。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期货法》是本届人大确立的一项重要财经法律。证监会一直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这一期货及其衍生品市场基础性法律的立法进程。
第三是推动修改《公司法》。结合《证券法》修订,证监会着手研究开展《公司法》联动修改,重点围绕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份回购制度、合并分立制度、重组上市制度等,推动修改完善《公司法》。
第四是推动完善《刑法》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定。“针对实践中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但现行《刑法》规定的证券期货犯罪罚金较低、刑期较短,相关规定不能全面覆盖新的犯罪情形和手段等情况,”前述负责人表示,基于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虚假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大幅提高其刑期和罚金数额,并针对新的犯罪情形、手段,完善相关规定,以增强《刑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第五是《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已经提出新的修改建议意见,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审议。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在多年前就已开展研究,推进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前述负责人称,2016年证监会在前期形成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基础上,认真研究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的上市公司质量问题,提出了新的修改建议意见。
第六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3年来的监管实践,证监会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制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夯实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适应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要求,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目前,已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新阶段。
第七是“新三板条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已超一万家,但目前只有国务院相关决定予以规范。为此,证监会启动了制定“新三板条例”的研究推动工作。
第八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反映比较突出的股市“黑嘴”等投资咨询业务乱象,证监会已着手研究推动修改1997年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证监会还通过健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2016年,证监会共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42件,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27件。
此外,证监会还支持配合司法机关起草制订有关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操纵市场犯罪的两个刑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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