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琼瑶想要的“尊严死”,是安乐还是谋杀?
撰文| 邢颖编辑| 高语阳
“万一我失智失能了,帮我‘尊严死’就是你们的责任!能够送到瑞士去‘安乐死’更好!”79岁的著名台湾言情小说女作家琼瑶前天(3月12日)突然发表了一篇公开信给自己的儿子和儿媳。
她提到这是她人生最重要的一封信,明年将迈入80岁的她,认为自己没因战乱、意外、病痛等原因离开,一切都是上苍给的恩宠,“所以,从此以后,我会笑看死亡”。
她还特别发出五点声明叮咛儿子,表示无论生什么重病,她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不插管、绝对不插“鼻胃管”,“如果失去吞咽能力,等于失去吃的快乐,我不要那样活着!”并称“急救措施,气切、电击、叶克膜……这些,全部不要!”
琼瑶的这封信和“安乐死”的话题一起成为舆论热点。
琼瑶要求尊严死想法早已有之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同事昨日(3月13日)致电琼瑶儿媳何秀琼得知,琼瑶现在身体状况很好,在这封公开信里谈到的观点其实是她早就与家人达成的共识。
琼瑶的儿媳何秀琼说,看到琼瑶的这篇长文后,他们并没有感到意外,因为这都是琼瑶早已有之的想法,也早和家人做过沟通。“前两年公公身体不太好,从那时起她就开始考虑每个人最终都一定要面对的这个问题。她的态度也就是文中所说的那样,希望能够掌握决定自己如何死亡的自主权。她跟我们聊过好几次,交待我们到时候要按照她嘱咐的去做。我们对此也都表示同意和尊重。”
何秀琼还透露,琼瑶之所以选择现在发表这封公开信,一方面是受到了《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一文触动;另一方面觉得中国人对身体和死亡的观念一直比较保守,自己是公众人物,担心儿子儿媳到时候如果真的按照自己说的那样不插管、不抢救,有可能会受到舆论的“不孝”指责,于是才决定通过这篇长文,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她自己的意愿。
人大代表多年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通俗地说,是指那些无法救治的病人难以忍受病痛的折磨,主动要求无痛苦死亡。
是痛苦地活着,还是安乐地死去?这是一道两难的选择题,在中国已经被争论了很多年。
据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目前,中国尚未针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但是,近年来不断有医护工作者建议对一些绝症病人实施“安乐死”,其中不乏一些全国人大代表。
就在几天前,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驻地第三组会场,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次拿起笔,在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的议案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议案起草人是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州医科大学眼视光学院院长瞿佳。
瞿佳的理由,来自他曾做过的一项调查。这项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普通公众赞成安乐死;同时,75%以上普通公众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医务人员对安乐死以及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超过95%。“这说明推行安乐死已具有一定社会基础。”瞿佳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在安乐死合法化后,人的基础死亡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障,公众对生命权的尊重意识也会上升到新高度,社会资源可得到合理分配,最终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事实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不仅如此,从1994年开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另一方面,对安乐死也有不少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按照目前的社会状况,中国尚不具备考虑“安乐死”立法的现实基础。“生杀大权”本来只有法律拥有,而“下放”到相关医疗机构,毕竟兹事体大。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尚且还有“错杀”,那么,在不断提高的医疗水平下,这个“漏洞”可能更大,甚至离“谋杀”可能仅一步之遥。
世界上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将目光放大到世界范围,安乐死在诞生之初就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伦理等范畴引发了数之不清的争论。因涉及法律、医学、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安乐死是一个古老复杂的问题。全球共性的争议在于,人是否有“死的权利”、病人要求安乐死的真实意愿如何评估、作为动态概念的“不治之症”如何鉴定,以及如何避免安乐死滥用等问题。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屈指可数,但已有了这种趋势。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虽然在荷兰拥有“合法身份”,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2002年,比利时在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除此之外,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然而,即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之有诸多限制,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
据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10月3日报道,荷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
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而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坚决反对安乐死合法化,“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使这一本该是最后手段的措施在荷兰变成了一般性医疗程序。他说,安乐死现在在荷兰已变得非常流行,“其正成为癌症病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内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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