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封面独家|北京28人买房五年住不进续:业主否认恶意低价购买,双方向法院提交证据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刁明康 实习生 周梓莹 北京摄影报道
3月21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详细披露了北京市朝阳区碧湖居小区28位业主购房5年,拿到房产证却住不进,后又被法院判决购房无效一事。
3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业主、开发商和声称涉案房产属于自己的公司均提交了相关证据。
目前,案件暂未宣判。
业主们担忧,当年以1.9万元—2.4万元每平米购买的房屋,近6年后,已飞速上涨到6.5万元每平米,如果房屋被收回,就算全额退还购房款,这笔钱在同一区域已难再买房,“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事件:业主购房5年住不进,还面临被退款
2011年8月,北京市民高阳(化名)等28位业主,以1.9万元——2.4万元每平米不等的价格,从北京丰泽益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泽益达)的机构处,购买了位于北京三、四环之间的朝阳公园路碧湖居小区内33套二手房,并办理了房产证。
不料,2012年下半年,一家名为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年代)的单位称拥有这批房屋的所有权,并与业主打起了官司。
2013年8月和2014年9月,双方两次对簿公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三中院两次审判均表明:千禧年代对涉案房屋不具备权利,业主们的房产证为正当取得。
千禧年代不服,继续起诉。
2016年10月,交涉了两年后,业主们终于搬进新家。但两个月后,他们又收到一份来自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这次,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他们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8840元每平米的价格购房,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法院认为这批房产为千禧年代所有,出售房屋的开发商无权处置。
在与千禧年代打官司期间,业主们才弄明白,涉案的33套房产,曾被该小区开发商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达)以抵债的形式,抵押给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安华支行),该行后来又转售给了其他公司,中间总共转售4次后,才售卖给了业主。
业主们曾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介绍,他们购房的全价为1.9万—2.4万(户型不同,价格有高低),“8840元每平米”只是网签合同价格,并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
业主:未恶意购买,也不存在不合理低价
2016年12月29日左右,业主们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决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在其中一名业主上诉状上看到,该黄姓业主请求撤销朝阳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千禧年代的请求。
黄姓业主认为,她与开发商北京明达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封面新闻注:朝阳法院的判决书认为,黄女士与开发商之间恶意串通,以8840元每平米的价格购房,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主观上存在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黄姓业主在上诉状上如此表示。
其次,黄女士认为,她和其他业主在购买该批房产时,该房产的权利人是经过多次转手后获得的北京盛世嘉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嘉辉),并非开发商北京明达。
同时,黄姓业主认为,业主们的购房不存在不合理的低价。
黄姓业主在上诉状上表示,“自己从盛世嘉辉的委托人丰泽益达处购买的房屋,每平方是1.9万元,当时市场上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的价格约为2.4万元左右。由于涉案房屋属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房屋,且是已建成10余年的老旧小区,在办理过户和腾退房屋方面,也存在异于普通商品房买卖的的繁琐程序,略低于市场价格,完全合乎情理”。
最后,黄姓业主认为,其与开发商北京明达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不涉及真实的交易关系,只是为了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而签署,不是恶意串通法律范畴中特指的合同。
被诉方: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3月23日,被诉方——千禧年代通过邮件给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传来了该公司对此事的态度。
其答辩状表示,千禧年代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同时,该公司认为,黄姓业主等人不是善意购买涉案房屋且与开发商北京明达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千禧年代合法权益的情形。
千禧年代方面表示,该公司自2001年起已是涉案33套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该小区的开发商北京明达的控股股东为香港明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明达”),香港明达持有明达公司52%的股份。2001年4月12日,香港明达的股东万达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意公司”)与郝巍(丙方,2001年10月起为北京明达的法定代表人)达成转让香港明达100%股权协议。
2001年7月12日,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二)》第5.1款列明:郝巍及其香港代理人同意按万达意公司要求,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若干物业产权过户至千禧年代名下;同日,北京明达向千玺公司出具《确认函》。
2001年9月27日,万达意公司作为甲方、陈达文作为乙方、郝巍及香港代理人作为丙方、千禧年代作为丁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丙方郝巍及香港代理人将部分北京明达公司“碧湖居”的房产(包括涉案房屋)剥离给甲、乙方,转名至丁方(即千禧年代)名下……
此外,千禧年代认为,黄姓业主“付款凭证全部是拼凑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拼凑够房款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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