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农民工工资、交通、绿色环保......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01预防“大数据杀熟”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02农民工工资权益有保障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03中小微企业再迎政策利好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04进一步规范电动车换电标准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这一国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这是汽车行业在换电模式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换电标准,提高换电电动车安全性打下基础。《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分别规定了5000次(卡扣式)和1500次(螺栓式)的最低换电次数要求,以确保用户在车辆设计使用寿命内换电时的机械安全。在高压安全方面,标准明确要求换电系统的直流电路绝缘电阻应大于100Ω/V,交流电路绝缘电阻应大于500Ω/V。该标准对于可换电电动车所持有的安全要求、实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了严格的规定。05未来生鲜、蔬菜等包装将会看到粘贴式标签为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方便绿色食品获证企业用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决定11月1日起停止印制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推行使用粘贴式标签。
为避免浪费,已经印刷并在使用的防伪标签,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可以继续过渡使用,用完为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2024年10月31日。06细化农村公路发展标准
交通运输部发布《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 3311—2021),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在总结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自然环境、交通特性、气象气候等条件,依据《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对小交通量农村公路设计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
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指标;
细化线形设计具体指标及设置方法;
综合考虑成本与质量,细化路基设计的各项指标;
突出经济适用,细化简易铺装路面设置方法等内容。
07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
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
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
同时,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08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施行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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