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方彬楠 袁泽睿)4月11日,国家 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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