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发布案情通报,明确表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将依法追究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的刑事责任。通报中提到的“核准追诉”,是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的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为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渠道路径。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自披露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细节的恶劣程度,超出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印象,对公众心理的冲击可想而知,因此“严惩凶手”的呼声不绝于耳。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低龄化的背景下,这起案件如何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具有标志性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的调整,正是通过这起典型个案被公众进一步知悉,这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示范意义。尤其在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的当下,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会起到警示作用。
审判机关作出司法判决需要根据严密的证据和事实,并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进行,因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依法办案与回应舆论诉求并不冲突,河北省检察机关发布的这份通报,正是考虑到公众关切,在经过法定程序后,给出的一个明确答复。我们也相信,对此案的判决将是严谨、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众应对相关机构的专业性有着充分信心。
同时也要看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暴力犯罪是一个社会性难题,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对个案的严肃追惩之外,对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矫治要靠家庭、靠学校,也要靠整个社会来共同努力。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才能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涉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尤其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防止出现更多未成年受害者。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给家长们也提了一个醒:既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远离诸如校园霸凌一类的伤害,也要提醒孩子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界限,防止因为一时纵容让孩子在不当行为的路上越走越远,以致滑入犯罪的深渊。从监护人和教育者的角度看,该案提供了诸多教训和镜鉴。在学校里,老师有没有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和密切的关注;在校园外,孩子有没有接触到不良信息、结交到不好的朋友,等等,都是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
司法公正是在一桩桩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体现出来的,这一次同样也不会例外。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每一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每一个相关环节都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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