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事局近日公布《三亚“4·3”“海丰岘港”轮与“粤南澳渔3606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3日零时17分左右,在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以西约39海里处,巴拿马籍集装箱船“SITCDANANG”轮(中文名:“海丰岘港”轮)与广东籍渔船“粤南澳渔36062”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粤南澳渔36062”轮沉没,船上配备的8名船员全部死亡,“海丰岘港”轮艏尖舱破损进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80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海丰岘港”轮现场勘查照片(图片来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时,“海丰岘港”轮装载13828吨货物自钦州港开往越南胡志明市途中。海丰岘港船务有限公司为“海丰岘港”轮船舶所有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单船航运公司。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为“粤南澳渔36062”轮登记所有人,2021年3月10日注册于广东省南澳县。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海丰岘港”轮和“粤南澳渔36062”轮会遇存在碰撞危险时,均未采取避碰行动,是导致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海丰岘港”轮负主要责任,“粤南澳渔36062”轮负次要责任。“海丰岘港”轮二副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海丰岘港”轮船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粤南澳渔36062”轮为正在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海丰岘港”轮为正常航行的机动船,两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开阔水域会遇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8条关于船舶间责任的相关规定,“海丰岘港”轮应给从事捕鱼的“粤南澳渔36062”轮让路。“海丰岘港”轮二副黄某伟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未发现正在从事捕鱼的“粤南澳渔36062”轮并采取让路行动,以及“粤南澳渔36062”轮在“海丰岘港”轮未主动采取避让行动时,也未采取任何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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